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搞好鐵路安全運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鐵路沿線的各級人民政府應支持和配合鐵路部門搞好本地區的鐵路運輸安全管理。鐵路部門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科學的管理體系,落實安全責任制,安全、優質、高效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以下簡稱“三品”)的管理。在重要節日或關鍵季節,各級地方公安部門都要積極配合鐵路部門搞好“三品”的查堵。對攜帶“三品”進站、上車的,要依法處以沒收、罰款或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條 各級公安部門應協助鐵路部門整頓站、車秩序。嚴禁在車站、列車尋釁滋事、打架斗毆、流氓行兇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條 對哄搶運輸物資、偷盜鐵路器材、破壞鐵路安全等違法犯罪活動,要堅決依法懲處。非法收購鐵路器材的廢品收購站(點)應堅決取締。對以非法收購鐵路器材為原料的企業,應令其轉產或停產,或按規定進行其他處罰。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鐵路沿線居民群眾的愛路護路教育,建立聯防護路制度。
對鐵路部門的防洪搶險和事故起復救援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干擾。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支持、協助鐵路部門做好鐵路道口的整頓和管理工作。一公里內或一個自然村不得多于一處道口,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鋪設非法道口。凡非法鋪設道口或因此造成事故的,要嚴肅追究鋪設者和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對特別繁忙的道口,地方公安部門要適時派出交通民警協助維持秩序。
第八條 鐵路部門要有計劃地將站內無人看守道口進行遷移、改造或改為有人看守。在財力和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由地方、鐵路共同配合,對區間道口有計劃、有步驟地改建立交。
第九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經常會同鐵路部門對鐵路沿線的植樹情況進行檢查。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植栽的樹木,都要進行砍伐。對影響了望的樹木,要通知有關單位限期砍伐,拒不執行者,可由鐵路部門無償砍伐,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攔或索賠。
第十條 嚴禁在鐵路的路堤、路塹及影響路堤、路塹穩定和排水的范圍內種地,以及在鐵路的地界內采石、挖沙、取土、埋墳和修建各種建筑物。對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建筑物應予以拆除。禁止在鐵路橋涵安全規定的范圍內攔河筑壩、放炮炸魚、圍墾造田、采集沙石和植樹造林。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濟南鐵路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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