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9-01-23
【實施日期】2009-05-01
《山東省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1月12日省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姜大明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山東省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消防產品質量,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消防產品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
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第五條 消防產品生產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出具的消防產品認證證書后,方可生產。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辦法,經技術鑒定合格并取得技術鑒定報告后,方可投入生產。
鼓勵消防產品生產企業制定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企業標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實行強制性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取得消防產品認證證書或者技術鑒定報告的生產企業及其消防產品名錄。
第六條 消防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完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持取得消防產品認證證書或者技術鑒定報告時檢定的工廠技術條件,并在產品或者產品外包裝上加貼消防產品認證標志、使用說明、生產企業名稱、生產日期等相關標識。
消防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完善消防產品售后服務,對已售出的不合格消防產品應當主動召回。
第七條 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個人,應當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消防產品認證證書或者技術鑒定報告以及產品合格證明,并留存驗收記錄。
第八條 國家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批量選用消防產品的,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在安裝、配置前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選用的消防產品現場隨機抽樣,送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送檢消防產品經檢驗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更換合格消防產品。
消防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提高檢驗效率,對送檢消防產品及時檢驗并對檢驗結果負責。
本條第一款規定需要抽樣檢驗的消防產品批量選用的規模標準,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建筑工程的施工、監理單位在消防產品安裝、配置前,應當查驗消防產品認證證書或者技術鑒定報告以及產品合格證明、抽樣檢驗報告,查驗的書面記錄應當留存備查。
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的,不得安裝、配置。
第十條 維修消防產品,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消防產品維修的技術標準,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配件或者滅火劑。
消防產品維修企業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工廠技術條件。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對消防產品的使用和維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抽查,并將消防產品監督檢查或者抽查的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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