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20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計劃,并按照計劃組織實施,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記錄安全培訓考核情況.
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訓檔案,完善教學設施,提高教學水平,保證培訓質量.
第五條 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指導全省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省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省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監督本行業安全培訓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和縣安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培訓考核管理體系,完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和安全培訓機構監管檔案.
第七條 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實施,分類指導,培考分離的原則.
第八條 安全培訓,考核收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安全培訓機構
第九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資質分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培訓資質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資質.
一級,二級培訓資質的審批,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監總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省安監局負責三級,四級培訓資質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資質的審批.
第十條 取得一級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總公司,總廠或者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一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主要負責人和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二級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市或縣安監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山東省行政區域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以下簡稱中央駐魯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省管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二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主要負責人和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三級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市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中石化,中石油所屬油庫,加油站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助理的培訓工作.
取得四級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上一級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
取得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按照批準的資質范圍開展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申請培訓資質的條件和申報程序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辦理.
第十二條 安全培訓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專(兼)職教師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第十三條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逾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資質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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