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校內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下列各項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并組織實施:
(一)門衛制度;
(二)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和安全隱患報告制度;
(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
(四)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實驗室和實訓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六)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
(七)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
(八)學校用車管理制度;
(九)突發地震、氣象災害預警應對制度;
(十)其他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由校長負責、有家長委員會代表參加的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安全保衛人員。
專職安全保衛人員配備的數量應該根據學校規模和實際確定。規模在500人以內的學校,應當至少配備2名安全保衛人員;規模在500人至1000人的學校,應當至少配備3名安全保衛人員;規模在1000人以上的學校,按照不低于新增加規模的2‰增配安全保衛人員。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規范學生在校學習時間,非寄宿制學校不得要求學生上晚自習。學校應當及時打開校門安排學生入校,不得將學生拒之于校門外。
學校應當保證教學樓、圖書館、宿舍、食堂等人員密集場所出入口暢通和樓梯安全,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學校應該根據需要在課余時間開放學習及各種功能設施,組織多種課余活動,豐富學生的課余生活。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應當認真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上課時間實行封閉式管理。學校組織學生參加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并為學生活動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當地必修課程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選配優秀教師,保證課時,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能力。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聘優秀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的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等規定。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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