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以及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圖紙審查、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以及原材料、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等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保證體系,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部分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東營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具體負責監督管理的除外)質量的監督管理。市、東營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監督管理權限,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確定。
各縣、河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 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東營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委托,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日常工作的管理、協調及業務指導。
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保、安監、質監、工商、城市管理、人防、公安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協會應當加強對成員的業務技術和法規政策培訓,組織開展工程質量評選活動,促進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第二章 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規政策、技術規范和標準,遵守合同約定,對建設工程質量全面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設立質量管理機構,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企業,加強設計、施工質量監督和驗收管理;
(二)嚴格執行各項專業技術標準,組織有關單位對給水、排水、供暖、燃氣、電氣、電訊等管網系統科學設計、合理施工;
(三)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檢查,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見證取樣、送檢;
(四)對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問題,應當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研究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五)在房屋銷售或者租賃合同中明確因工程質量問題退房、保修、賠償的方式和具體內容。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規組織施工,隨意壓縮合理工期;
(二)簽訂虛假合同或者對其他參建單位壓級、壓價;
(三)要求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或者違反工程建設程序、技術標準規范;
(四)向施工單位提供或者要求施工單位使用假冒偽劣、不合格、無生產經營許可證、未經強制性認證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等;
(五)要求承包人購買指定生產廠家或者供應商的產品;
(六)使用未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設計文件,擅自修改勘察、設計文件;
(七)進行工程二次裝飾、裝修,不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八)將已發包工程的分項、分部工程另行分包,或者強迫總承包單位分包分項、分部工程;
(九)將未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未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十)法規政策禁止實施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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