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檢測檢驗
第十一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科學、公正、誠信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保證檢測檢驗結果真實、準確、客觀,并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 檢測檢驗機構申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的業務范圍,必須有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予以支持。對檢測檢驗機構技術能力的判定,以滿足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具體要求為依據。對企業實施強制性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項目,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具有強制性的技術標準規定。
第十三條 檢測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有關規定,具備檢測檢驗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檢測檢驗人員培訓合格證,并只能在一個檢測檢驗機構中從事檢測檢驗工作。檢測檢驗人員未經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
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委托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開展檢測檢驗人員培訓和考核工作,省安監局可自行委托具備培訓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對檢測檢驗人員進行相關內容的培訓和考核。
第十五條 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在從事檢測檢驗活動時,不得泄露被檢測檢驗單位的技術、商業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響檢測檢驗公正性的資助。
檢測檢驗機構從事檢測檢驗活動的收費,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的規定。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沒有行業自律和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雙方可以通過合同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檢測檢驗機構不得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不得將所承擔的檢測檢驗工作轉包給其他檢測檢驗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檢測檢驗機構需要分包個別檢測檢驗項目時,必須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并對檢測檢驗的最終結果負責。
第十七條 發現被檢設施設備、產品、作業場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檢測檢驗機構必須立即告知檢測檢驗委托方,并及時向省級、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
第十八條 到本省開展業務的外省甲級檢測檢驗機構,應告知省安監局,并提交資質、法人資格以及檢測檢驗能力范圍、授權簽字人名單及授權簽字范圍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省安監局負責對檢測檢驗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對檢測檢驗機構的檢查。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
設區的市、縣(市、區)安監部門負有依法對在本轄區內開展檢測檢驗業務的檢測檢驗機構日常檢查的職責。日常檢查中發現檢測檢驗機構有違反《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處罰事項和本辦法的,應及時向上一級安監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到本省開展業務的外省甲級檢測檢驗機構和本省甲級、乙級檢測檢驗機構應于每季度之后3日內、每年1月10日前向省安監局報送業務開展情況,填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發揮技術支撐作用情況統計表》,省安監局匯總后分別于每季度之后5日內、每年1月15日前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山東省可燃液體、液化烴及液化毒性氣…
山東省安全工程技術專業高級職稱評價…
關于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
山東省燃氣安全檢查監督辦法
青島市安全生產條例
山東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2022年修…
山東省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與監督指導實…
山東省消防條例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山東省液氨儲存與裝卸安全生產技術規…
山東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關于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