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2號,以下簡稱《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不含煤礦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以及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對檢測檢驗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取得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以下簡稱檢測檢驗資質),并在資質有效期和批準的業務范圍內獨立開展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未取得檢測檢驗資質證書的機構,不得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
第四條 檢測檢驗資質分為甲級、乙級。甲級檢測檢驗資質依據《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申請認定。乙級檢測檢驗資質向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申請認定。
取得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發的甲級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在全國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及產品的型式檢驗、安全標志檢驗、在用檢驗、監督監察檢驗、作業場所安全檢測和事故物證分析檢驗等業務。
取得省安監局頒發的乙級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在用檢驗、監督監察檢驗、作業場所安全檢測和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及以下事故物證分析檢驗等業務。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項目范圍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目錄執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未公布前,可按照省安監局公布的目錄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執行。
第五條 各級安監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并依法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
第二章 取得資質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申請甲級檢測檢驗資質的條件和程序,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申請乙級檢測檢驗資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
(二)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和環境條件,其中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原值不低于150萬元;
(三)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60%,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分別不低于職工總數的30%和10%;
(四)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有3年以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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