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嚴肅追究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 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山東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 第二條 各市區(含高區、經區、工業新區,下同)政府(管委)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糾、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條 追究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的方式包括:
??????? (一)誡勉談話;
???????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 (三)通報批評;
??????? (四)警告;
??????? (五)記過;
??????? (六)記大過;
??????? (七)降級;
??????? (八)撤職;
??????? (九)開除公職。
???????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 (一)有明顯過失或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不力的;
??????? (二)未積極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職責的;
??????? (三)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隱瞞、謊報、拒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拒報、阻礙他人報告的;
??????? (四)對食品安全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的;
??????? (五)違反行政許可規定發給行政許可文書的;
??????? (六)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失職、瀆職行為。
???????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追究實行倒查制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從發生事故的環節起溯源追查。
??????? 第七條 需對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的,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理或處分:
??????? (一)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小,或尚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必要時進行誡勉談話或給予警告處分;
??????? (二)情節較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責令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給予記過處分;
??????? (三)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給予責任人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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