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民用建筑節能,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建筑節能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節能(以下簡稱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金融、文化、教育、體育、衛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審計、質監、工商、稅務、機關事務、價格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建筑節能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節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等部門編制建筑節能規劃,并根據規劃安排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支持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開發應用、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綠色建筑建設等建筑節能活動。
第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筑節能標準,依照法定程序發布并監督實施。
第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綠色建筑標準,實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制度,鼓勵建設單位根據節能、節水、節材、節地、環保和節能運行管理的要求,建設優于現行建筑節能標準的綠色建筑。
城鎮新區應當按照綠色、生態、低碳理念進行規劃設計,集中連片發展綠色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學校、醫院等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筑應當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建筑節能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知識的宣傳,增強公眾的建筑節能意識,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九條 對在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
第二章 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應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開發與推廣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落后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推廣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術與產品目錄。
建設單位、設計企業、施工企業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與產品。
生產、使用列入推廣使用目錄的技術與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 鼓勵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爐渣、尾礦等固體廢物為原料生產新型墻體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
利用前款規定的固體廢物,應當符合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瓦)。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手續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對象、征收范圍、征收標準或者減征、免征、緩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應當根據建設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標準執行情況返還建設單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結余部分按照規定用于支持新型墻體材料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等建筑節能工作。
第十三條 鼓勵開發應用建筑墻體保溫與結構一體化技術,逐步提高其在建筑中的應用比例。
在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全面推廣應用建筑墻體保溫與結構一體化技術。
第十四條 建筑節能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組織生產;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
建筑節能產品生產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應當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意見,并按照規定報質監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實行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認定制度。建筑節能技術的持有者和相關產品的生產者可以根據自愿原則,向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認定;未經認定的,不得作為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宣傳、銷售和使用。具體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新建建筑節能
第十六條 編制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應當優化城市空間布局,統籌考慮建筑節能、可再生能源和綠色建筑技術在建筑中的應用。
編制城市、縣城、鎮詳細規劃,應當在建筑物布局、形狀、朝向、采光、通風、密度、高度和綠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建筑工程提出的規劃條件、規劃設計要求,應當包含建筑節能的內容。
第十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大型公共建筑項目提出意見,應當依據建筑節能評估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合理用能評估報告作出。
設計方案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八條 設計企業編制的設計方案應當包括建筑節能設計專項說明,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建筑節能專篇,并明確建筑圍護結構、采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的節能措施與技術指標要求等內容。
第十九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節能審查。未進行節能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及相關規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第二十條 施工企業應當編制建筑節能專項施工方案,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建筑節能工程施工的相關標準規范施工。
施工企業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等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應用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從事建筑節能工程施工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建筑業企業專項資質。
第二十一條 監理企業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規范對施工活動實施監理。發現施工企業未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規范進行施工的,監理企業應當要求施工企業改正;施工企業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并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等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裝。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企業、施工企業、監理企業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相關規定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建筑節能信息。
第二十三條 建筑節能各分項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建筑節能專項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責成施工企業整改。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報告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實。符合要求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建筑節能認可文件。建筑節能認可文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必備資料。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標、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五條 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居住建筑安裝的用熱計量裝置應當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公共建筑應當安裝用能分項計量裝置,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應當同時安裝節能監測系統。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規定對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并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鼓勵在具備條件的建筑屋頂、墻面等部位實施綠化,降低建筑能耗;屋頂綠化面積可以按照規定折算為建設項目綠地率指標。
第二十八條 建筑節能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圍護結構保溫工程的保修期限為十年。保溫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既有建筑節能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規劃和年度改造計劃,對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等組織進行節能改造。
省直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由省直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能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標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在實施舊城區改造、住宅小區綜合整治時,應當按照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同步進行建筑節能改造。既有建筑進行圍護結構裝修和用能系統更新時,應當同步實施建筑節能改造。
同一熱源或者換熱站供熱區域內的既有建筑,應當按照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統一實施節能改造。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居住建筑安裝的用熱計量裝置應當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管理的標準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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