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人居環境,促進城鎮文明建設,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堅持以人為本,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同指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山海天旅游度假區管委,下同)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檢查,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義務。
城管執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價格、衛生、交通運輸、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提倡和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治理活動,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環境。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保障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事業建設需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保障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獲得幫助和有關待遇。
第七條 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組織編制重要地段景觀、戶外廣告、照明、停車場、集貿市場、環境衛生等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車站、碼頭、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的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意識。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和戶外廣告應當有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九條 鼓勵采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能源,推廣應用數字化城鎮管理模式,推進管理體制機制創新,提高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效能和水平。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義務,并有權對損害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對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
第十一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相關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責任區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是指對責任區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負有作業、管理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二條 責任區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劃分:
(一)城鎮道路、廣場、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區域以及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街巷、居民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實行專業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車站、碼頭、停車場、風景名勝區、公園、綠地、旅游景點、文化體育場所、各類市場、展覽展銷、商業網點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鐵路、公路、橋梁、隧道、河道、水域、海域及沿岸由管理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
(六)臨街商戶、各種攤點周圍由經營者負責;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企業負責,待建地塊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八)各類工業園區內的公共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責任區的范圍依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的用地范圍劃分,臨街方向至人行道外沿,相鄰方向至用地界線或者相鄰地塊邊界的中線。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將屬于自己責任區的街巷、居民住宅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一步劃分責任區,并明確具體責任人。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責任區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書面告知責任人,并與相關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責任區域不清或者對責任人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所在地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確定。
第十三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按照責任書和下列規定履行責任:
(一)保持城鎮容貌整潔,無亂設攤點、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亂停車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清掃冰雪,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四)制止損害、破壞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責任人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履行衛生保潔責任。
第三章 城鎮容貌管理
第十四條 城鎮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需要進行外部裝修或者改建臨街門窗的,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有關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征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筑物頂部、陽臺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鴿舍、棚屋。
第十五條 城鎮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雕塑和其他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保持建筑物、構筑物、雕塑和其他設施完好、整潔,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間、標準進行修整、清洗或者粉刷。
第十六條 禁止在城鎮道路兩側的護欄、線桿、樹木、綠籬等處吊掛雜物或者晾曬衣物。
在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的頂部、陽臺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或者晾曬有礙城鎮容貌的物品。
建筑物外走廊、陽(平)臺需要進行封閉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墻面,其外型、規格、色彩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
在建筑物外部安裝空調、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
第十七條 城鎮道路的養護單位,應當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暢通,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發現路面損壞或者有障礙物時,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清理。
城鎮道路的保潔單位,應當保持道路路面的整潔,發現路面有雜物時,應當立即清理;發現路面損壞或者有障礙物時,應當及時通知道路養護單位。
第十八條 在城鎮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對城鎮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發現或者得知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丟失、破損或者移位時,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并在24小時內補裝、更換或者正位;未及時補裝、更換或者正位的,應當采取避險措施;因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的責任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逐步建立城鎮道路設施綜合巡查制度,對城鎮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實施統一巡查。
禁止非法收購城鎮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
第十九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鎮道路從事擺攤設點、洗車、修車、設置集貿市場等非交通活動。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部門編制城鎮道路攤點設置導則,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舉、方便市民、整潔有序、規范管理的原則,在廣泛聽取居民意見的基礎上,對允許設置攤點的道路路段、攤點種類、經營時間、保潔要求等作出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施行。
失業職工、殘疾人等困難群體根據城鎮道路攤點設置導則申請在城鎮道路上設置攤點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照顧。
第二十條 在城鎮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確需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向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城鎮道路改造時,沿路設置線桿的產權單位應當按照道路改造標準同步進行線路改造,并自線路改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拆除廢棄的線桿。
第二十二條 在城鎮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禁止機動車帶泥上路。
運輸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漿等散體、流體物質或者生活垃圾(含糞便,下同)、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下同),應當對運輸車輛采取覆蓋、密閉等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遺撒。
第二十三條 城鎮供排水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排水管網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供排水管網設施正常運行。
開挖城鎮道路、維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溝)所產生的淤泥、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樹木、花卉、草坪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施工或者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理。
第二十四條 設置任意一邊邊長大于4米或者單面面積大于10平方米的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向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廣告設置的位置、規格、色彩及效果圖等資料,經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規劃許可。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的,設置者應當臨時設置公益性廣告。
第二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牌匾標識、標語牌、指示牌、畫廊、櫥窗、霓虹燈、燈箱、條幅、旗幟、變配電箱、交通護欄、落水管、電話亭、顯示屏幕、充氣裝置和實物造型等,應當符合有關專項規劃,內容健康、文字規范、外形美觀、安全牢固,不得遮擋、影響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不得妨礙交通通行。
對陳舊毀損、色彩剝蝕,影響城鎮容貌的,設置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整修、清洗或者更換;對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六條 在城鎮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或者利用實物造型、懸掛物、充氣裝置等載體設置宣傳品的,應當依法經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氣象等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地點張貼、張掛、設置,期限屆滿后及時撤除。
第二十七條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或者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處進行張貼、涂寫或者刻畫。
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發現張貼、涂寫或者刻畫的,應當立即進行清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街巷、居住區選擇適當地點組織設置公共信息欄,供有關組織和居民免費發布便民信息,并負責管理和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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