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工作機制)
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事項外,本市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涉及化學工業區的行政管理事項,應當征求管委會的意見。
本市在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內建立下列工作機制:
(一)重要情況定期協商機制。管委會牽頭,會同金山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定期對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內的重要情況進行協商,明確需要解決的問題和各方的責任。
(二)應急管理聯動機制。管委會組建由公安、消防、邊防、安全生產、質量技術監督、環保、衛生、交通港口、海事、海關、檢驗檢疫、邊檢等部門和金山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參加的應急指揮系統,制定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組織應急演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對于聯動發展區域內的行政管理事項,管委會和金山區、奉賢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相互通報情況。
第八條(一門式服務)
管委會應當會同口岸服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海關、檢驗檢疫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化學工業區內設立機構、派駐辦事人員或者定期現場辦公,提供“一門式”服務,并行使相關行政管理職責。
第九條(專項發展資金)
本市設立化學工業區專項發展資金,用于支持化學工業區的開發、建設和發展。專項發展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條(規劃編制)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管委會和金山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規劃,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的各類專項規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編制。
第十一條(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管委會應當會同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金山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產業發展戰略和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的產業發展導向,制定并公布發展規劃和相關產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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