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消防安全源頭管控,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現就建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消防審核驗收終身負責制(以下簡稱“終身負責制”),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終身負責制的實施對象包括:
(一)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建設工程消防質量負終身責任。
(二)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項目負責人、工程項目技術負責人、注冊執業人員、施工圖審查人員、技術服務從業人員,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消防質量負終身責任。
(三)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審批負責人及主責承辦、協辦、技術復核等相關工作人員,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質量負終身責任。
上述第(二)項、第(三)項所涉有關人員因工作調動、轉業、退休等原因離開原單位后,如被發現在原單位工作期間違反消防法律法規,造成建設工程存在先天性重大火災隱患、導致發生較大以上亡人火災或重特大火災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以及其他執法檢查活動中發現下列情形,應當啟動建設工程消防質量責任追究程序:
(一)建設工程在設計、施工、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在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過程中,發現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有關人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依法對相關單位和人員追究責任。
(二)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發現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責任追究。在消防監督檢查中,依據公安部《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等規定,發現建設工程存在由于設計、施工質量原因造成先天性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在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之日起,依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時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追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建設工程發生火災事故后的責任追究。發生較大以上亡人火災、重特大火災事故后30天內,依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時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追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有關人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審批負責人及主責承辦、協辦、技術復核等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建設工程消防質量責任追究的具體類別,主要包括:
(一)建設單位類。
1.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或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消防設計抽查不合格或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4.違法要求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5.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改變建筑物用途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
(二)設計單位類。
6.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施工單位類。
7.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或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8.消防設計抽查不合格或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9.違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10.未按規定隨施工進度落實消防水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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