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構筑物的拆除、修繕 ,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 , 并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 組織編制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相關的工程建設技術標準;
?。ǘ?建立全市統一的建設工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ㄈ?指導、協調本市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
?。ㄋ?) 對房屋建設工程 、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
市港口 、 水務 、 海洋 、 綠化 、 民防 、 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 ( 以下簡稱其他有關部門 ) 按照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
區 、 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
本市發展改革 、 安全生產監督 、 財政 、 公安消防 、 質量技術監督 、 規劃 、 經濟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建設程序。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建設工程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要求壓縮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條 建設 、 勘察 、 設計 、 施工 、 監理 、 檢測等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有關的單位 , 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 , 落實質量和安全管理責任 。 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對本單位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勘察 、 設計 、 施工 、 監理 、 檢測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 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業務??辈?、設計、施工等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接的業務。
監理、檢測等單位不得轉讓所承接的業務。
第六條 建筑師 、 勘察設計工程師 、 造價工程師 、 建造師 、 監理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 , 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 應當在資格許可范圍內執業 , 并依法對其執業參與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責任。
注冊執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 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
第七條 建設工程相關行業協會是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的自律組織 , 依法制定自律規范 , 開展行業培訓 ,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 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 , 行業協會可以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懲戒性行業自律措施。
第八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建設工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建設工程的基本情況、主要參與單位、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行為 , 有權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負有重要責任 , 應當負責建設工程各階段的質量和安全工作的協調管理,并按照合同約定督促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落實質量和安全管理責任。
本市鼓勵建設單位委托項目管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全過程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服務。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 , 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風險進行評估 , 并明確控制風險的費用 。 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風險包括建設和使用過程中的建設工程本體的風險以及對毗鄰建筑物 、 構筑物和其他管線 、 設施的安全影響等 。 風險評估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設單位應當將風險評估的內容提供給勘察 、 設計 、 施工和監理等單位 , 并要求相關單位在勘察文件、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的編制過程中 ,明確相應的風險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與建設需求相匹配的建設資金 , 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和時間支付費用,不得隨意壓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 , 在建設工程項目專戶中單獨列支安全防護措施費 、 監理費 、 檢測費等費用。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包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建設工期定額 , 綜合評估工程規模 、 施工工藝 、 地質和氣候條件等因素后 , 確定合理的勘察 、 設計和施工工期 。
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時 , 建設單位應當將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為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確定后,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確需調整且具備技術可行性的 , 應當提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技術措施和方案 , 經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 。 調整勘察 、 設計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費用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 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或者指定分包單位。
建設單位與勘察 、 設計 、 施工 、 監理 、 檢測 、 監測等單位簽訂的合同中 , 應當明確約定雙方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下列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監理單位實行監理:
?。ㄒ唬?國家和本市重點建設工程;
?。ǘ?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ㄈ?住宅工程;
(四) 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ㄎ澹?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管線、設施進行現場調查 , 并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相關的調查資料和保護要求。
上海市餐飲業大氣污染防治辦法
上海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上海市消防條例(2023版)
上海市社會消防組織管理規定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20…
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2024年…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2021年修訂]
上海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辦…
上海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上海市消防條例
上海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2011年修訂】[…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規定
上海市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指南
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終身負責制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