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認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 。 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法律 、 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擅自變更 ; 涉及主要內容變更的 , 應當經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 、 規章和強制性技術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違法指定建設工程材料、設備的供應單位。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設計、施工 、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其中,新建住宅工程應當先行組織分戶驗收。第十九條 在新建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交納物業保修金 。
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 , 并經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可以免予交納物業保修金。
建設工程使用建筑幕墻的 , 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 。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專項資金,用于建筑幕墻的維修。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 ,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物 、 構筑物的明顯部位鑲刻建筑銘牌,標注竣工時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和項目主要負責人姓名。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勘察 、 設計單位應當對勘察 、 設計質量負責 。 勘察 、 設計文件應當滿足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在勘察作業前 , 根據強制性技術標準編制勘察大綱 , 并針對特殊地質現象提出專項勘察建議。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 , 應當遵守勘察大綱和操作規程的要求 , 并確保原始勘察資料的真實可靠 。 發現勘察現場不具備勘察條件時 , 勘察單位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 并提出調整勘察大綱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勘察文件應當滿足國家規定的深度要求 , 標注勘察作業范圍內地下管線和設施的情況,并標明勘察現場服務的節點、事項和內容等。
第二十四條設計文件應當滿足國家規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對建設工程本體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控制進行專項設計;
?。ǘ?對涉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進行標注;
(三)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明確質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ㄋ模?根據建設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設單位提供的調查資料,選用有利于保護毗鄰建筑物 、 構筑物和其他管線、設施安全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五) 明確建設工程本體以及毗鄰建筑物 、 構筑物和其他管線 、 設施的監測要求和監測控制限值;
?。?標明現場服務的節點、事項和內容。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技術規范 , 指派注冊執業人員對設計文件進行校審 。 校審人員應當簽字確認。第二十五條勘察 、 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 , 向施工 、 監理單位說明勘察 、 設計意圖 ,解釋勘察、設計文件。
勘察 、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勘察 、 設計文件中明確的節點 、 事項和內容 , 提供現場指導,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勘察 、 設計文件存在問題的 , 勘察 、 設計單位應當應施工單位要求到現場進行處理 ; 勘察 、 設計文件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 , 應當按照規定對原勘察 、 設計文件進行變更。
第二十六條勘察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樁基分項工程 、 地基基礎分部工程的驗收 , 并簽署意見。
設計單位應當參加設計文件中標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的分部工程 、 分項工程和單位工程的驗收,并簽署意見。
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 對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簽字確認 , 并向建設單位提供建設工程的使用維護說明。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 , 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施工現場的質量和安全管理。
建設工程材料 、 設備的供應單位承擔所供應材料 、 設備施工作業的 , 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資質。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組建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 , 并根據合同約定配備相應的項目負責人 、 技術負責人 、 專職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員等技術 、 管理人員 。 上述人員不得擅自更換 ,確需更換的,應當經發包單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應的資格條件。
前款規定的人員應當是與施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在施工前 , 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模 、 技術復雜程度等實際情況 , 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 。 對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工程 、 分項工程 , 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驗算結果,并按照規定經過專家論證。
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與設計要求相適應的施工工藝、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
(一) 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內部質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驗收、檢查和整改程序;
?。ǘ?符合合同約定工期的施工進度計劃安排;(三) 對可能影響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等采取的專項防護措施。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施工工期進行施工 , 并按照技術標準和施工組織設計文件順序施工,不得違反技術標準壓縮工期和交叉作業。
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工程 、 分項工程施工時 , 項目負責人 、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 , 施工單位應當清理施工現場的臨時建筑物 、 構筑物和設施 、 設備 ,并撤離相應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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