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 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 , 制定用火 、 用電 、 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 設置消防通道 、 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以及施工腳手架(包括支架和腳踏板 ) 、安全網應當符合防火要求。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勞務分包的 , 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施工單位或者勞務分包單位應當與其施工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領施工作業人員勞務信息卡 。 施工單位或者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及時將施工作業人員的身份信息 、 所在單位 、 崗位資格 、 從業經歷 、 培訓情況 、社保信息等信息輸入勞務信息卡。
施工作業人員進出施工現場時,施工單位應當按其持有的勞務信息卡進行信息登記。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定期對施工作業人員開展教育培訓和業務學習 。 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從事特種作業的施工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對于首次上崗的施工作業人員 , 施工單位或者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在其正式上崗前安排不少于三個月的實習操作。
對初次進入建設工程勞務市場的施工作業人員 , 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采取措施 , 開展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相關教育培訓 。 教育培訓經費在市區兩級財政安排的教育費中單獨列支。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向施工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 、 安全防護服裝和安全生產作業環境 , 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反操作規程操作的危害。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根據季節和天氣特點,采取預警和安全防護措施 ;
出現高溫天氣或者異常天氣時,應當限制或者禁止室外露天作業。
第三十五條按照國家和本市技術規范需要由專業監測單位實施監測的建設工程 , 施工單位應當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專業監測單位實施監測。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取得生產許可 、 強制產品認證或者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
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 , 施工單位應當核驗供應單位提供的生產許可或者認證證明、產品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建設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 、 鋼筋等結構性建設工程材料的 , 施工單位應當在分部工程 、 分項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時,要求供應單位對供應數量進行確認。
第三十七條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 、 機械設備 、 施工機具及配件 , 施工單位應當核驗其生產 ( 制造 ) 許可證 、 產品合格證 ; 其中 , 對建筑起重機械 , 還應當核驗其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和首次使用備案證明。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由專人管理,并定期進行檢查 、維修和保養。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安裝 、 拆卸建筑起重機械的 , 應當編制安裝和拆卸方案 , 確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使用和拆除前 , 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首次加節頂升的 , 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單位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建筑起重機械作業的 ,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 , 組織編制并實施防碰撞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時 , 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 , 并及時報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 施工單位應當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事故現場處置完畢后 ,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 已經暫停施工的 , 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復工。
第四十條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發生質量問題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 , 應當負責返修。發生結構性質量事故的,返修后的建設工程應當經檢測單位檢測合格。
第五章 監理、檢測、監測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一條監理單位應當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和安全實行監理 , 對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第四十二條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監理收費標準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 。
第四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組建施工現場項目監理機構 , 并根據合同約定配備相應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等人員。
第四十四條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 , 負責審核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組建方案 、 質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 施工組織設計文件 、 專項施工方案 。 審核意見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后,報建設單位。
第四十五條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編制監理規劃 , 明確采用旁站 、 巡視 、 平行檢驗等方式實施監理的具體范圍和事項 。 監理平行檢驗中的檢測工作 , 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實施。檢測比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檢驗批、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驗收資料進行審查 , 并提出驗收意見 。 分部工程 、 分項工程未經項目監理機構驗收合格 , 施工單位不得進入下一工序施工。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進行核驗 , 并提出審核意見 。 未經審核的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不得在建設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
第四十六條項目監理機構應當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生產自查 , 并巡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安全防護措施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審查,并報建設單位。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核查施工單位的資質 、 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項目負責人 、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
第四十七條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按照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 定期將施工現場的有關情況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項目監理機構發現施工不符合強制性技術標準 、 施工圖設計文件 、 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 ,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項目監理機構發現存在質量和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 ,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 或者施工現場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到施工現場予以處置。
第四十九條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 、 法規 、 規章和強制性技術標準開展檢測活動 , 并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禁止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涉及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新技術 、 新材料的檢測項目 , 檢測單位應當通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檢測能力評估論證。檢測單位的檢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或者經檢測行業協會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五十條檢測單位在同一建設工程項目或者標段中不得同時接受建設 、 施工或者監理單位等多方的檢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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