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檢測單位應當依托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的全市統一的建設工程檢測信息管理系統 , 對按照法律 、 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應當檢測的建設工程本體 、 結構性材料 、 功能性材料和新型建設工程材料實施檢測 , 并按照檢測信息管理系統設定的控制方法操作檢測設備,不得人為干預檢測過程。
檢測單位應當通過檢測信息管理系統出具檢測報告。
第五十二條監測單位應當根據設計文件確定的監測要求編制施工監測方案 , 對建設工程本體以及毗鄰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管線、設施實施監測。
監測單位應當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按照設計單位設定的報警值及時報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 ,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追溯體系。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 并配備相應的質量和安全監督人員和裝備。
從事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的人員 ,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 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和安全監督。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市實際 , 組織編制優于國家標準的地方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技術標準。第五十四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監督檢查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法律 、 法規 、 規章和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 監督檢查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的質量和安全行為 , 以及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和責任制落實情況;
?。ㄈ?查處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行為;
?。ㄋ模?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五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 ,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資料;
?。ǘ?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 并將檢查的時間 、 地點 、 內容 、 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
(三) 發現有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問題或者安全事故隱患時 , 責令改正或者立即排除 ; 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 , 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停施工;
(四) 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六條在審批施工許可時 ,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開工前需要落實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控制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第五十七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報送備案的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 、施工 、 監理 、 檢測等合同進行抽查 。 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備案合同總量的十分之一 。 發現合同約定內容違反法律 、 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 應當及時要求合同當事人予以改正 , 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八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用試樣盲樣檢測的方式實施監督檢測 。 涉及建設工程結構安全的監督檢測 , 檢測比例應當符合本市有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標準。
對建設工程實體的監督檢測 ,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得委托對該工程實體已實施過檢測的檢測單位。
監督檢測的費用由同級財政撥付,不得另行收取。第五十九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載建設活動各參與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相關信息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即時向社會公布 。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誠信獎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 , 并在資質管理 、 行政許可 、 招標投標 、 工程保險 、 表彰評優等方面對守信的建設活動各參與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給予激勵,對失信的單位和人員給予懲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 , 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 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 , 未按照規定進行風險評估或者未明確控制風險費用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并可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ǘ?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 未按照規定單獨列支相關費用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并可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ㄈ?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 未按照規定建立專項資金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籌集專項資金一倍的罰款。
?。ㄋ模?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鑲刻建筑銘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照法律 、 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的 , 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對審查機構的認定。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 第三項 、 第四項 、 第五項規定 , 設計單位的設計文件不符合相關要求的 , 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 , 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ㄒ唬?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更換的人員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 ,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施工。
?。ǘ?違反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 , 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項目負責人現場監督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九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
(二) 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三) 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包庇、縱容違法行為,造成后果的;
?。ㄋ模?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條本條例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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