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求,創新和加強社會消防管理,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預防和減少火災發生,根據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所稱消防安全不良行為,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受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行政處罰的行為。
第三條市局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隊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按照分工,認真履行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采集、認定、審核、發布、撤銷、信息抄送等工作職責。
第四條各公安消防支隊應當對消防監督執法中發現或者接到群眾舉報投訴的下列消防安全不良行為進行記錄,并按照規定申報公布:
(一)建設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受到消防行政處罰的行為,主要包括:
1.依法需要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或者消防驗收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擅自施工或者未經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2.公共娛樂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營業的;
3.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4.施工單位違法施工或者監理單位違法監理,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5.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失實文件的。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法律法規,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受到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為,受到消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消防行政處罰行為,主要包括:
6.構成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
7.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公共建筑、倉儲建筑構成臨時查封情形的。
(三)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受到消防行政處罰的行為,主要包括:
8.公眾聚集場所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
9.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公共建筑、倉儲建筑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的。
第五條各公安消防支隊對符合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范圍的違法行為,應當在案件法定救濟時限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采集、匯總,并填寫《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公布申請表》(附件1),經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報市局消防局。同時,各公安消防支隊應當將《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公布申請表》相關內容錄入“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系統”,上報市局消防局。
市局消防局在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各公安消防支隊上報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的審核與發布。
第六條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同步公布在“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系統”、互聯網“上海消防網”或在新聞媒體曝光。
未經市局消防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或者刪除已公布的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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