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及駐市各單位:
《晉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晉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晉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效預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地方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省屬及其它駐市各類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責任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委會、安委辦和安監部門”)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考核主體,依法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綜合監督、指導和協調,實行督查考核、專項檢查、重點突查等方式。
第四條 安全生產堅持“誰投資、誰受益、誰負責”,“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和“分級負責、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分類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是事故隱患排查和防控治理的主體。必須符合下列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ㄒ唬﹪栏褡袷匕踩a法律法規,證照齊全,合法有效;
(二)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組建工會,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聘請群眾安全監督員;
(三)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條件,確保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ㄋ模┲贫ú嵤┍締挝簧a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修訂和上報至有關部門備案,定期組織演練。
?。ㄎ澹┲饕撠熑撕桶踩a管理人員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臉I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按有關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ㄆ撸閺臉I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八)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第六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業標準結合安全生產實際狀況,實行分類管理,可劃分為A、B、C三類:
?。ㄒ唬┓习踩a基本條件,在歷次檢查中沒有隱患、考評考核前五年內未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列為A類企業;
?。ǘ┰跉v次檢查中隱患較多且不能積極排查治理、考評考核前五年內發生一般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列為B類企業;
(三)在歷次檢查中隱患較多或存在重大隱患且不能積極排查治理、考評考核前五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列為C類企業。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分類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兩級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詳細的標準,每年進行一次全面考評考核,將所屬生產經營單位按照第六條規定劃分分類,于每年年初公布并報安委辦備案。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自己排查出的隱患及其整改治理情況進行登記建檔,并定期向有關部門報告;對有關部門查出的隱患,應當在整改完成后15日內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在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項:
?。ㄒ唬┕舶踩O管體系和公共安全重大危險源監控體系建設,以及公共安全隱患治理;
(二)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的儲備、應急救援隊伍和基地的建設、應急救援管理系統和指揮系統的建設;
?。ㄈ┌踩a宣傳教育、培訓和獎勵;
?。ㄋ模┌踩a科技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
(五)安全生產執法裝備的配備和網絡監管系統的建設;
?。┓煞ㄒ幰幎ǖ钠渌马?。
第十條 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使用由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由安監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本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管主體,負責對本部門、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明確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和職能科(室),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本行業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第十二條 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對本行業的A類生產經營單位,每年進行一次不低于10%的抽查檢查;對本行業的B類生產經營單位,每半年進行一次不低于20%的抽查檢查;對本行業的C類生產經營單位,每季至少進行一次抽查檢查,抽查面不低于30%;對市屬和直屬生產經營單位每月進行一次檢查;每次檢查抽查中,主要領導現場檢查不得少于一次,分管領導不得少于三次。
第十三條 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對本行業的A類生產經營單位,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對B類生產經營單位,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對C類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及鄉鎮安監站對本轄區內的A類生產經營單位,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對B類生產經營單位,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對C類生產經營單位,每旬進行一次檢查。
第十五條 安委會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有關部門履行綜合監督指導協調,定期督查考核安全生產日常監管職責情況,對A、B、C三類生產經營單位分別按10%、20%、30%的比例進行抽查督查。
第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在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和隱患排查時,應建立詳細的檢查臺帳,內容包括:被檢查單位名稱、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時限、行政處罰、隱患整改銷號情況等,做到整改范圍、整改標準、整改時限、整改措施、整改資金和整改責任人“六落實”。
第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問題和隱患不屬于本部門執法范圍,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違法行為處理建議書并送達其他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責成專人立即查處落實。
第十八條 對存在重大隱患不及時排查治理的,由有關部門在當地新聞媒體公告,掛牌督辦,公告內容要載明隱患單位,隱患內容,整改時限、標準和整改責任人及其行業主管部門,以便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監督。
第十九條 對存在重大隱患、需多個部門聯合執法才能完成整改的,由安委辦在當地新聞媒體公告,掛牌督辦,公告內容要載明隱患單位,隱患內容,整改時限、標準,牽頭部門和協助配合部門及其責任人,以便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監督。
第二十條 實施科技興安戰略,建立高危行業和重大危險源監控網絡系統,依靠科技手段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管。
第四章 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表實行零報告制度,每月5日前,各縣(市、區)安委辦、市直有關部門應將上月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報送市安委辦。
第二十三條 對生產安全事故,各級政府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組成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工會以及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的事故調查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做到責任清楚,處理得當,并按照規定時限結案,不得無故拖延。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對事故發生情況進行調查,在60日內向本級政府提出調查報告,經本級政府批復后,對事故單位及有關人員的行政處罰,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落實;對相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處分,由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局落實;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對事故處理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落實到位,各級人民政府要定期組織安監、紀檢、監察、工會等部門,加強對事故結案批復后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完善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要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做到機構、人員、經費、裝備、場地“五落實”。
本著“企業出資、資源共享、統一指揮、區域使用”的原則,充分整合事故應急救援骨干力量,建立區域應急救援隊伍,提高快速反應能力。
實行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分級備案制度,各級各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要認真組織高危行業企業開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第五章 考核和獎懲
第二十七條 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和保險費率浮動,對B、C類生產經營單位能夠積極整改、并達到A、B類標準的,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準予變更。生產經營單位依法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時, A類生產經營單位可減免20%,C類生產經營單位可增加1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A類生產經營單位實行費率浮動,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浮一檔或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或50%;對C類生產經營單位上浮一檔或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或150%。
商業保險公司在承保企業財產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工傷保險、職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等業務時,對A類生產經營單位,可在標準費率的基礎上酌情下浮30%—50%的費率,對C類生產經營單位酌情上浮10%—30%。
第二十八條 B、C類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存在的問題和隱患,要按照有關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積極整改,限期未能完成整改任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或媒體曝光;對連續兩次評為C類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實施處罰;對連續兩次評為B類的生產經營單位,降為C類企業管理;對評為C類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上級行業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可按照行業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不能及時落實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安委會對該部門及其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能及時落實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安監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對該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不能認真落實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至十七條規定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安委會及其辦公室予以通報批評,并作為事故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積極落實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部門及其責任人,由上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安委會及其辦公室予以通報批評,并作為事故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在安委會組織的綜合督查檢查、考評考核中,行業主管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對拒絕、阻撓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和督查檢查的,對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并可責令相關責任人公開作出檢查;情節嚴重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能認真履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安委會通報批評,并作為年終考核兌現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督查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不認真履行督查職責或在督查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和中紀委《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適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要定期不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或專項檢查情況,安委會對其工作報告進行綜合評議,評議結果作為年終考核兌現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的執行情況納入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范圍,作為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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