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農業機械化條例
發 文 號: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發布日期:2006-08-04
實施日期:2006-10-01
第四章 推廣應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機械化技術試驗示范基地,完善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設施,逐步建立以政府推廣為主導的農業機械化推廣服務體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機具的推廣;采取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生產者、銷售者和農業機械服務組織對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開展示范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產品加工機械及技術的開發、引進工作,促進技術裝備的更新,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技術服務。
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無償提供公益性農業機械化技術的推廣、培訓等服務。
第十九條 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的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機具,應當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機具的推廣,應當尊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意愿,并適應當地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條 省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會同省財政、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根據促進農業結構調整、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推廣農業新技術與加快農機具更新的原則,確定、公布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并定期調整。
列入前款目錄的產品,由農業機械生產者自愿提出申請,并通過省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進行的先進性、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鑒定,獲得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及標志。
第五章 社會化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體系,扶持發展農機戶和農業機械服務組織。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農機戶和農業機械服務組織開展跨區作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負責跨區作業的組織,依法實施安全監督和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價格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同級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維護作業秩序,為跨區作業的農機戶和農業機械服務組織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符合有關農業行業標準規定的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等條件,取得相應類別和等級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業務。
第二十四條 鼓勵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維修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立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農業機械舊機交易市場。
第二十五條 進行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運輸聯合收割機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在本省范圍內從事跨區農田作業的拖拉機,免交車輛通行費。具體辦法由省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會同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化信息收集、整理、發布系統,免費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信息服務。
第二十七條 農機戶和農業機械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強制使用或者無償調撥其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