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農業機械化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06年8月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6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六年八月四日
山西省農業機械化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促進農業機械化,建設現代農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化,是指運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裝備農業,改善農業生產經營條件,不斷提高農業的生產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的過程。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領導,把推進農業機械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提高對農業機械化的資金投入,加強農業機械化基礎設施建設,扶持農業機械的科研、生產和推廣,促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化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配合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化工作。
第二章 科技教育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支持農業機械科研、生產等單位從事基礎性、關鍵性和公益性農業機械科學研究。
省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農業發展規劃和農業生產需要,制定農業機械化科研開發項目目錄。
省科技部門應當將農業機械化科研開發項目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省財政、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支持農業機械化科研項目的技術攻關,按照國家規定做好資金保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農業機械科研單位和科技人員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承包和技術入股等形式,促進農業機械化科研成果的轉化。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業機械的發明創造和技術革新。經鑒定具有推廣價值的農業機械產品,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應當協助做好推廣應用和申請專利等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業機械科技知識的學習宣傳工作,促進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機具的普及應用。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機械化學歷教育和職業技能教育,提高農業機械化從業人員的素質。
第十條 鼓勵有關院校和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面向農村,為農業機械使用、維修、管理等人員提供培訓服務。
省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應當支持農業機械化培訓學校的建設,并依法對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實行資格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農業機械行業特有工種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對技術等級考核合格者,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
第三章 質量保障
第十二條 農業機械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負責,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零配件供應和人員培訓等售后服務責任。
農機戶和農業機械服務組織提供農業機械作業服務,應當對其作業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農業機械產品、維修、作業等應當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地方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加強對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和作業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省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可以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的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務狀況進行調查,并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
第十五條 農業機械科研、生產等單位應當根據農業生產需要研制和開發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產品,其產品鑒定由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應當受理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和作業質量等投訴,并及時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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