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焦化產業規劃和焦煤資源保護
第十七條 全省焦化產業規劃應當納入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全省焦化產業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水資源、國土資源等部門擬訂。
全省焦化產業規劃應當包括總量控制、地域分布、資源保護、技術進步、綜合利用和污染防治等內容。
第十八條 全省焦化產業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批準;省人民政府批準前,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聽取意見。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全省焦化產業規劃自批準之日起一個月內,通過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全省焦化產業規劃在本行政區內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焦煤資源保護規劃,對焦煤資源實行限制性開發和保護性開采,合理、有效控制焦煤開采規模。
第二十條 開采焦煤資源的煤礦企業,應當在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的生產能力范圍內開采,不得超能力開采。
開采焦煤資源,應當采用先進的開采技術、設備,提高資源回采率。資源回采率應當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 煤炭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控制焦煤銷售,不得將焦煤銷售給不符合國家或者省焦化產業政策的焦化企業。
第二十二條 焦化企業生產焦炭,應當采用先進的配煤煉焦工藝、技術,減少焦煤用量,節約焦煤資源。
第四章 焦化企業建設、生產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條 新建焦化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全省焦化產業規劃的要求;
(二)有國家或者省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
(四)有規范設計的焦爐,且炭化室高度達到4.3米以上;
(五)年設計生產能力達到60萬噸以上;
(六)同步建設配套的裝煤、推焦、熄焦除塵裝置和煤氣凈化、廢水處理設施;
(七)符合煤焦油、粗苯等化產品和剩余煤氣綜合利用的要求;
(八)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人員和先進的生產工藝;
(九)選址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并避開當地的主導風向;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國家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條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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