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有效監控煤炭產量,科學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促進煤炭工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是指利用信息管理、計算機網絡、工業自動化等技術對礦井煤炭產量數據進行采集和實施遠程動態監控管理的系統工程。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建設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對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建設、驗收、運行和檢驗;
(二)實時監控礦井煤炭產量;
(三)礦井煤炭產量數據的傳輸、匯總和聯網查詢;
(四)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發證;
(五)毛煤與原煤折算系數的確定;
(六)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縣級以上財政、質監、稅務、安全監察等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建設標準、技術參數和管理細則。
第七條 生產礦井應當安裝煤炭產量監控系統。
新建、改(擴)建、改造等礦井的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礦井,不得投產。
第八條 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應當預留聯網端口,供同級財政、稅務、安全監察等部門進行網絡聯接。
第九條 縣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煤炭產量監控系統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至少3人。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計算機、煤礦安全及生產技術等專業知識。
第十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煤炭產量監控系統規章制度,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按特殊工種管理,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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