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國務院《關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體制的通知》精神,為加強對城鄉道路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省人民政府決定,全省城鄉道路交通從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統一由公安機關負責管理。現通告如下:
一、公安機關對城鄉道路交通實行依法管理,包括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交通指揮、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和車輛檢驗、駕駛員考核與發牌發證、路障管理。
二、地、市、縣公安機關的交通警察支隊,大隊和檢查站,依照國家和省上的有關規定對管轄的區域和路段實施管理,并負責協助交通部門做好養路費和車輛購置附加費等交通稅費的征收、稽查及公路路政運政和城市客運的管理工作,協助司法、農機、衛生、工商、稅務、林業、糧油等部門開展路查、路檢工作。
三、凡公安機關設置的交通檢查站,應有明顯標志和路障設施。干警須著裝并佩帶袖標、購章和持旗(或牌)執勤。主要任務是:糾正違章行車,維護交通安全;檢查有關證件及繳納養路費等規費情況;檢查禁運物資等。
四、嚴格執行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除公安機關外,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部門不準在道路上設置檢查站攔截、檢查車輛和扣車扣照。有關部門確需上路進行檢查時,可派人參加公安機關的檢查站進行聯合檢查。沒有公安檢查站的地區,有關部門因工作需要確需設立檢查站,須經省公安廳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五、駕駛人員必須接受公安機關檢查站和經批準設立的交通征稽檢查站的檢查。對無證的檢查人員非法攔截、檢查車輛和扣車扣照,被檢查者權拒絕檢查;對強行攔截、檢查車輛和扣車扣照并造成一定后果者,要依法嚴肅處理。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準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違章建筑和進行集市貿易。嚴禁在公路上打場曬糧、積肥制坯、放牧牲畜、種植作物。公路管理和市政管理部門為維護道路需占用、控掘道路時(日常維修、養護作業除外),須與當地公安機關協商后,再行施工,并共同采取維持交通秩序的措施、其他單位和個人,臨時占用道路須征得公路管理部門同意,并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挖掘道路和超限運輸,需經公司管理或市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由公安機關辦理手續。需經公路管理或市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由公安機關辦理手續。凡違反規定不聽勸阻的,公安機關可酌情罰款直至沒收占道物資。
七、禁止在大中型橋梁和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圍內采挖砂石、筑壩攔水、壓縮河床。禁止在隧道上方和洞口一百米范圍內采石、爆破、采伐林木。在橋涵附近不得燒荒、傾倒垃圾等。
八、嚴禁亂砍濫伐和毀壞公路樹木、花草。采伐公路行道樹,須經公路管理部門批準。嚴禁履帶車和鐵輪車在公路上行駛,農用拖拉機需要跨越公路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如損壞路面應由使用者負責修復。
九、公路管理和市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城鄉道路交通標志、標線及其它附屬設施的管理。今后凡新設的城鄉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一律執行一九八六年國家標準局頒發的標準。除公路改線和管理部門維修需要外,嚴禁其它部門和個人動用、遷移交通標志、標線、測樁、界碑、護欄及其它附屬設施,更不得損壞和涂改,違者要依法處理。
十、嚴禁機動車在公路上搶超、搶會、亂停亂放。嚴禁人力車串聯彈跳滑行。
十一、對于集資、貸款修建的橋梁、隧路,其收費標準應按省上規定的標準征收,凡超越規定多收的費用,公安機關可沒收并酌情罰款。
十二、所有車輛、行人和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共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對違反公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行為,必須依法進行教育,必要時也可給予適當經濟處罰,并向被罰單位或個人出具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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