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傳統民俗,倡導綠色、文明、有限、有序燃放,以不影響他人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為原則。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城市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環境保護、工商、質監、廣電、新聞出版、安全生產、文物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組織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本單位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進行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傳。農歷臘月十五至正月十五期間,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持續進行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傳。
第六條 生產企業應當生產符合國家規定種類和規格的煙花爆竹,并在其產品上標明“焰火燃放活動專用”或者“個人燃放”等字樣。
第七條 煙花爆竹銷售者應當銷售符合國家規定種類和規格的煙花爆竹,不得銷售非合法企業生產的煙花爆竹。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不得燃放禮花類、摩擦類、煙霧類和內筒型組合煙花,以及“焰火燃放活動專用”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性大的煙花爆竹,但經批準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除外。
設區的市、縣(區、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工商、質監等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可以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不得燃放的煙花爆竹種類和規格,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在城市設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在農村設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任何時間都不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在城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
設區的市、縣(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集中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第十條 在城市和農村的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重要軍事設施;
(二)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
(三)博物館和文物保護單位;
(四)商場、旅館、影劇院、網吧、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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