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新形勢下全省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緊急險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建立反應快速、運行有序的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機制,及時、準確掌握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緊急險情信息,為省委、省政府決策提供信息保障。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和《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處置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1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息的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和完整,杜絕誤報、遲報、壓報、漏報、謊報、瞞報現象發生。信息的處置應當遵循快速高效、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 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緊急險情范圍
第三條 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包括:
(一)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一次造成1億元以上(含1億元)直接經濟損失的特別重大事故;
(二)一次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一次造成50-99人重傷,或者一次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重大事故;
(三)一次造成3-9人死亡,或者一次造成10-49人重傷,或者一次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較大事故。
第四條 重大緊急險情包括:
(一)較大以上涉險事故
1.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2.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因突發狀況致使從業人員處于危險狀態);
3.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或住院觀察治療1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產安全事故對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空氣等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事故(險情);
5.危及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煙火藥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的事故(險情)。
(二)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一般事故或可能產生嚴重后果的險情
1.因地震、風沙、暴雪、強暴雨、洪水、泥石流、塌陷等季節性自然災害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或險情;
2.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業和領域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或險情;
3.煤礦、非煤礦山、尾礦庫、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煙花爆竹、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石油天然氣井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或險情;
4.涉及環保、質監、國土、氣象、地震、建設等相關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或險情;
5.國家、省委、省政府領導關注及領導批示的生產安全事故或險情。
(三)安全生產方面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1.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善后、傷員救治、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方面造成的群體性上訪事件;
2.群眾舉報的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涉險事故以及事故隱患督辦落實情況;
3.被新聞媒體報道的,帶來較大社會影響,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造成一定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或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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