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治理公路超限運輸,維護公路完好,保障公路的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陜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路超限運輸及其治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超限運輸,是指車貨超過規章和國家標準規定,或者超過交通標志標明的限高、限長、限寬、限載標準的貨運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第四條 公路超限運輸治理工作按照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協調配合、標本兼治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超限運輸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公路超限運輸治理工作目標任務考核、責任追究和獎懲制度,組織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綜合治理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治理公路超限運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治理公路超限運輸工作,并確定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治理公路超限運輸的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財政、安全生產監督、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治理公路超限運輸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治理公路超限運輸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治理公路超限運輸工作有效進行。
第二章 綜合治理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煤炭、國土資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對貨物裝載單位進行綜合治理,防止車輛超限裝載。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沿線煤炭經營企業、儲煤場點的監督檢查,依法取締非法經營企業和儲煤場點。
第十條 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轄區內貨物裝載單位建立登記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提供相關信息,協助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做好登記工作。
第十一條 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貨物裝載單位公布超限裝載標準、監督機構名稱和監督電話。
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通過派駐人員、巡查等方式,對登記入冊的貨物裝載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對裝載超過規定標準的車輛,應當責令當場卸載。
第十二條 貨物裝載單位不得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
貨物裝載單位應當在貨物裝運場地配備稱重設備,建立健全貨物裝載登記制度,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貨物裝載登記應當包括車輛號牌、車輛軸數、車貨總重、貨物承運人、貨運起訖地、裝載日期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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