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境內駕駛、使用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參與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和執行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公安機關負責全市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公路、運管)、農業(農機監理)、廣電、教育、安監、衛生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負責有關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實行綜合治理,確保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交通安全。
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建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管理經費保障制度。
第六條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實行屬地管理。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負責、相關部門各司其職、社會聯動、齊抓共管的交通安全工作機制。有針對性地制定和采取加強安全管理的措施,形成嚴密的管理網絡系統。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箱,鼓勵人民群眾積極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對舉報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八條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管理堅持依法管理,突出交通安全的原則,杜絕特大交通事故,遏制重大交通事故,減少一般交通事故的發生。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九條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交通安全管理,縣區長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縣區長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負相關領導責任。
鄉鎮長、分管鄉鎮長負責本轄區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全面落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必須明確包村干部、村委會主任負責落實本村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教育駕駛人和村民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本轄區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管理負主要責任,是執法主體。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全市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實行綜合監管,制定相關管理措施。
縣區公安局交警大隊是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責任單位。
公路巡警中隊是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的直接管理單位。
公安派出所參與管理轄區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
農村警務室協助管理轄區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
管段(片)民警是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的直接管理責任人。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 交通(公路)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及時勘查、治理,改建事故多發路段、危險路段,設立醒目交通標志和警示牌,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第十二條 交通(運管)、農業(農機監理)、廣播電視、教育、安監、衛生等部門分別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交通法規宣傳和交通事故搶救職能,共同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要逐級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縣區人民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與村委會、村委會與車主和駕駛人員,要層層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細化安全管理要求,明確職責,強化源頭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要在轄區組織開展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建立健全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臺賬,歸口管理信息統計上報,組織開展交通安全檢查,具體管理鄉村道路養護維修,及時排除交通事故隱患,落實包村干部監管責任。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現場記錄,落實處理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包村干部、村委會主任要建立車輛和駕駛人員臺賬,掌握本村車輛和駕駛人員底數情況,逐車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逐人落實監管責任,實行一車一人一包。督促車主和駕駛人參加檢、審、驗、登記掛牌,制止、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并將交通安全納入《村規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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