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息報告
第五條 事故(險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是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是政府生產安全信息報告的綜合部門,必須履行職責。主要負責人是事故(險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趕赴事故現場參加救援和處置工作的分管領導和有關人員是核實報告事故情況的直接責任人。
第六條 各市(區)安全監管局(以下簡稱市局)應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信息報告工作,遇有事故(險情)發生,要迅速進入崗位,主動收集、整理有關信息,及時報送。負責信息報告人員名單和聯系方式應報省安全監管局(以下簡稱省局)備案,人員變動應及時更改信息。
第七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接到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重大險情信息報告后,報同級政府時立即報告上級安全監管部門。事故或險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但情況緊急下,先以電話形式報告事故(險情)概況,再書面報告,出現新情況應及時續報。涉密信息的報送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各市局事故(險情)信息報送內容按附件1填寫。
第九條 煤礦事故或險情發生后,各級煤礦安全生產監察機構在報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時應報同級安全監管部門。
第十條 信息報告至省局最遲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3小時。
第十一條 信息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或險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等基本情況;
(二)事故或險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或險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或險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搶險救援的簡要情況;
(七)信息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送人及聯系電話;
(八)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二條 電話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或險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二)事故或險情發生的時間、地點;
(三) 事故或險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四)事故或險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和搶險救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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