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生產規定:
??? (一)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四)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 (五)從業人員經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 (六)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取得安全許可。
???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每年至少一次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監督。
??? 第十六條 從事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一)從業人員一千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三名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工程師;
??? (二)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二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一名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工程師;
??? (三)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第十七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一)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二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一名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工程師;
??? (二)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三)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服務機構或者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為其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將安全生產資金納入年度財務計劃。
??? 第二十條 本市鼓勵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 前款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指定的風險抵押金代理銀行一次性存儲風險抵押金,用于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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