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一條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 (一)保障安全生產、防止職業危害和工傷保險等待遇;
??? (二)了解工作崗位、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職業危害因素及防范、應急措施;
??? (三)獲得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 (四)參加相關安全生產知識與技能培訓;
??? (五)按照有關規定獲得職業健康檢查;
??? (六)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檢舉控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 (七)拒絕違章冒險作業的指揮命令;
??? (八)遇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時,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停止作業或者撤離作業場所;
??? (九)對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的損害依法獲得賠償;
???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 第二十二條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 (一)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 (三)及時發現和報告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
???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 第二十三條 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定期接受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由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
???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并建立健全培訓檔案:
??? (一)對新錄用的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
??? (二)對調換工種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 (三)對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復工的從業人員進行復工培訓;
??? (四)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安全生產教育。
??? 從業人員未經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
??? 第二十五條 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作業場所的生產性毒物、粉塵、噪聲、振動、高溫、輻射以及其他職業危害采取防護措施,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經檢測、評價不符合職業健康標準的,必須及時采取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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