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保障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和停車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經營和管理活動以及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機動車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是指主要供社會車輛停放的場所;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單位、本居住區車輛或者危險化學品運輸等專用車輛停放的場所;臨時停車場是指利用閑置空地臨時停車的場所。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施劃,并規定一定使用時間,占用道路停放機動車輛的場所。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及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確保交通安全暢通的原則。
第五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建設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負責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管理。
土地、工商、稅務、物價、市容園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有專用停車場和停車條件的單位向社會開放停車場地。
鼓勵和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機動車停車場。
第七條 公共停車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
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進行編制,并根據本市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由市公安機關組織編制,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確定的停車場用地,其土地供應方式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建項目配套建設停車場的,其土地供應方式按照新建項目的土地用途確定。
(二)已建項目需要擴建停車場的,其土地供應方式不變。
(三)利用地下空間單獨新建停車場的,采取劃撥方式供地,土地用途為道路廣場用地,核發地下土地使用證。申請有償使用的,可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四)利用地上空間單獨新建停車場的,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利用地下空間建設的停車場,其建筑面積不計入批準的項目建設規模,不收取土地出讓金。
第九條 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機動車停車場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按照《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以及相關機動車停車場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建停車場。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或者不符合相關機動車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建停車場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審批。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機動車停車場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及時改建或者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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