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和滅火演練;
(三)組織、參與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報告重大火災隱患;
(四)組織、參與火災隱患治理;
(五)組織、參與火災撲救;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二)監督、指導單位和個人做好火災預防;
(三)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撲救;
(四)參加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
(五)參加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和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二)對轄區內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村(居)民委員會以及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規定范圍內的單位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四)組織、參與火災事故現場保護,協助調查火災事故;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各級各類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教育與培訓內容。
第十七條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報刊雜志、網絡傳媒等單位應當義務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的宣傳。
西藏自治區公路條例
西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西藏自治區消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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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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