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和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活動。
第三條 自治區消防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和火災事故責任追究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事業所需經費單列,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消防工作。
第八條 自治區引導、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科學研究、技術創新,鼓勵使用先進的消防技術和設施。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第十條 每年的11月9日為自治區消防安全宣傳活動日。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火災預防、報告重大火災隱患、消防科技研究、參加滅火以及應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制定消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火災事故責任追究制;
(四)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
(五)組織消防安全評估,整治重大火災隱患;
(六)定期研究解決消防安全保障、消防安全管理、滅火及應急救援、消防監督檢查等事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西藏自治區公路條例
西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西藏自治區消防條例
拉薩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監督辦法
西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拉薩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暫行辦法
西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西藏自治區城市消防規劃編制與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