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對下列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和文物建筑維修工程(以下統稱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
(一)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廳、電影電視放映廳、夜總會、游藝廳、茶園、酒吧、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洗腳房、美容美發廳、棋牌室、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咖啡廳等;
(二)建筑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影劇院、文化館、博物館、展覽館、圖書館、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等;
(三)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門診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四)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等場所;
(五)隧道工程,大中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六)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七)總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或者建筑群;
(八)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九)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維修工程;
(十)按照國家規定其他應當審核的建設工程。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工程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住房與城鄉建設行政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工程以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建筑規模小于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并且需要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的同類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接到備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提供消防技術咨詢服務。
第三十四條 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和本條第二款規定抽查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已經使用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三十五條 從事消防特種工作的下列人員,應當經依法成立的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培訓,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
(一)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的執業人員;
(二)自動消防系統監管、操作、維護人員;
(三)專職消防隊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單位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消防特種工作。
第三十六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經消防審核的建設工程,其安裝敷設的電氣線路以及經阻燃處理的易燃、可燃建筑構件和裝飾、裝修材料,應當經依法成立的專業消防檢測機構檢測,檢測合格方可使用。
西藏自治區公路條例
西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西藏自治區消防條例
拉薩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監督辦法
西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拉薩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暫行辦法
西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西藏自治區城市消防規劃編制與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