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對于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明確整改責任,落實整改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第六十一條 對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維修等單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依法給予處罰的同時,應當函告本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提供技術咨詢服務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消防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出示執法證件,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
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舉報渠道和方式。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在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及時組織整改重大火災隱患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致使本地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等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
(一)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的;
(二)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
(三)未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
(四)未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定期檢測的。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對尚未造成火災隱患的,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一般火災隱患的,并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火災隱患的,并處以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第七十條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工程竣工后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氣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經阻燃處理的易燃、可燃建筑構件和裝飾、裝修材料,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西藏自治區公路條例
西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西藏自治區消防條例
拉薩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監督辦法
西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拉薩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暫行辦法
西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西藏自治區城市消防規劃編制與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