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停止使用等措施進行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確定重大事故隱患的具體標準,國家有規定的,依照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將事故隱患監督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依法應當由政府治理的事故隱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煤炭、消防、交通、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七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支持、保障。
第二章? 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從事生產經營。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設施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設施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應當告知從業人員。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開展日常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建立檔案,準確記錄事故隱患的發現日期、發現人員、所在部位或者場所、數量、等級、類別以及治理隱患的責任人、措施、資金、期限等有關情況,按時完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任務。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每季度第二個工作周結束前,將上季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表報送所在地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排查治理記錄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保存或者移交。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工作,并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進行指導。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或者相應資格;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報告直接負責人;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的車間、班組安全員在日常安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予以排除;不能及時排除的,應當立即報告直接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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