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公平、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技術服務體系,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師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實施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監督管理(煤礦除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師的資質和資格證書的獲取,按照《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
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安全評價活動,未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師,不得開展安全評價活動。
第四條? 省級、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以下簡稱省、市安監部門)應當通過部門網站適時向社會公布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名單、業務范圍等相關信息,
第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固定資產的認定,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權屬關系明晰的資產評估證明。
第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提供與專職安全評價師依法簽定的勞動合同、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的有效證明;事業單位可出具住房公積金有效繳存證明。
第七條 取得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1年以上,需要增加業務范圍的,應當于每年3月、9月向所在地市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上報省安監部門審批。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申請增加業務范圍,應當提供滿足開展申請增加業務范圍的基本條件(見附件1)。
第八條? 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按照《管理規定》需要變更的,應當向所在地市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上報省安監部門。
第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評價活動全過程管理,獨立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如實、客觀地反映被評價對象的安全事項,并對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被評價對象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被評價對象應當及時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重新進行安全評價;未委托重新進行安全評價的,由被評價對象對其產生的后果負責。
第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收費,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的規定。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沒有行業自律和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雙方可以通過合同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安全評價過程控制記錄、被評價對象的現場勘查記錄、安全評價師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影像資料、影響安全評價報告結論關鍵要素的影像資料、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整改項的前后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等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二條 安全評價師應當提高安全評價水平,參加由安監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
第十三條 安全評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安全評價市場秩序,推進安全評價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并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強化對從業人員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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