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應當將本單位、本系統、本行業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與公安機關建設的三級視頻圖像共享平臺聯網對接。
第十四條 省級公安機關應當統籌構建全省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專用網絡,統一匯集三級視頻圖像共享平臺的視頻圖像資源,支撐跨地區、跨部門視頻圖像資源共享應用,實現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聯網共享。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管理的需要,可以無償接入或者直接使用有關單位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應當依法使用,實現信息共享。
國家機關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法查閱、復制或者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其他單位和個人因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需要查閱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外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的,系統管理者或者使用單位應當給予幫助。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查閱、復制或者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工作證件和單位證明文件;
(三)履行相關登記手續;
(四)獲取的信息限于工作需要;
(五)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應用應當安全可控,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個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特殊領域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應當建立安全準入機制,選用安全可控的設備、設施和符合規定的專業服務隊伍。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外事、海關、邊防等部門和單位,搭建數字邊防視頻支撐平臺,建設安全傳輸通道,設置邊境沿線視頻圖像采集設備,完善邊境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 建設或者拆除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增加或者拆除系統視頻圖像采集設備的,應當自竣工驗收或者拆除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建成的,使用單位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應當提交系統建設方案和視頻圖像采集設備點位分布或者拆除情況說明等資料。備案資料可以通過信函、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和傳真等方式提交。
第二十一條 在社會公共區域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圖像采集設備應當設置明顯標識。
設置戶外廣告、架設管線或者安裝其他設施設備,不得影響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正常運行或者視頻圖像的正常采集。
園林綠化不得影響已建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正常運行或者視頻圖像的正常采集。新建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需要修剪或者砍伐園林綠化樹木的,應當征得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的同意;確需砍伐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由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值班監看、運行維護、安全檢查、信息資料安全管理等制度;
(二)定期檢查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應當及時修復;
(三)對監看和管理人員進行崗位技能和保密知識培訓并做好監督管理;
(四)對信息資料錄制人員、調取人員、調取時間、調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況進行登記;
(五)確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料的原始完整,不得刪改、毀壞、隱匿系統信息資料;
(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至少留存15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發現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可疑信息,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由公安機關拷貝儲存。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而不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在禁止安裝的場所和部位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或者安裝其他具有視頻圖像采集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戶外廣告、架設管線或者安裝其他設施設備,影響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正常運行或者視頻圖像的正常采集的;
(二)隱匿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影響其原始完整的;
(三)不按照規定期限留存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的;
(四)拒絕、阻礙國家機關依法查閱、復制、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的。
刪改、毀壞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影響其原始完整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其他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一)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公民人身受到侵害,公民財產和公共財產遭受損失的;
(二)未按照規定督促指導建設、使用單位履行維護保養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職責,導致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非法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程序查閱、復制或者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資料的。
第二十七條 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規劃、建設、聯網整合、應用、維護和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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