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電力集團公司,各省(市、區)電力公司,華能國際電力開發公司,電規總院:
為了加強熱工技術監督工作,適應電力工業發展的需要,原電力部、國家電力公司組織有關人員對原《火力發電廠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監督條例》進行了全面修改補充,更名為《火力發電廠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技術監督規定》,現頒布執行。
本規定由中國電力出版社負責出版、發行。
國家電力公司(章)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目次
1 總則
2 監督范圍
3 監督機構及職責分工
4 設計施工監督
5 調試及試生產期監督
6 運行監督
7 檢修監督
8 量值傳遞
9 技術管理
10 附則
附錄A 發電廠主要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
附錄B 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三率”統計辦法
附錄C 試生產期及大修后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考核指標
附錄D 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評級標準
附錄E 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合格率、投入率統計報表
附錄F 引用標準
附錄G 條文說明
1 總則
1.1 為加強熱工技術監督工作,保障和促進火電廠的安全經濟運行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特制定本規定。
1.2 對發電設備及系統的熱工參數進行檢測的儀表稱為熱工儀表;對熱力設備及其系統的工藝過程進行調節、控制、保護與聯鎖的裝置稱為熱工控制裝置。本規定對熱工儀表及熱工控制裝置統稱為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簡稱為熱控裝置。
1.3 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技術監督的任務是:通過對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進行正確的系統設計、設備選型、安裝調試以及周期性的日常檢定、校驗、維修和技術改進等工作,使之經常處于完好、準確、可靠狀態,以滿足生產的要求。
1.4 本規定是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技術監督工作的依據,各有關設計、安裝、運行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使熱工全過程管理的有關環節均滿足本規定的要求。
2 監督范圍
2.1 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技術監督的范圍
2.1.1 熱工參數檢測、顯示、記錄系統
2.1.2 自動控制系統
2.1.3 保護聯鎖及工藝信號系統
2.1.4 順序控制系統
2.1.5 計量標準器具和裝置
2.2 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的內容
2.2.1 檢測元件(溫度、壓力、流量、轉速、振動、物位、火焰等物理量及其他的一次傳感器)
2.2.2 脈沖管路(一次閥門后的管路及閥門等)
2.2.3 二次線路(補償導線、補償盒、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的電纜、電纜槽架、支架、二次接線盒及端子排等)
2.2.4 二次儀表及控制設備(指示、記錄、累計儀表、數據采集裝置、調節器、操作器、調節執行器、運算單元及輔助單元等)
2.2.5 保護聯鎖及工藝信號設備(保護或聯鎖設備、信號燈及音響裝置等)
2.2.6 順序控制裝置(順序裝置器、順序控制用電磁閥、氣動裝置及開關信號裝置等)
2.2.7 過程控制計算機系統
2.2.8 計量標準器具及裝置
3 監督機構及職責分工
3.1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的各有關部門應按本規定要求切實貫徹和加強對熱工技術監督工作的領導,建立以總工程師負責的技術監督體系,落實技術監督責任制,及時解決技術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為開展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
3.2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各電力公司的技術業務部門是國家電力公司系統的熱工技術監督的同級歸口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如下。
3.2.1 在公司系統內貫徹國家有關法規、條例、規定,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
3.2.2 組織修訂公司內的標準,監督、檢查企業熱工量值傳遞及周期檢定計劃的執行情況。
3.2.3 組織制定公司系統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的有關規章制度。
3.2.4 組織公司系統內熱工計量檢定人員的考核認證。
3.2.5 指導、檢查、督促熱工技術監督工作,組織技術攻關,推動新技術的應用。
3.2.6 組織召開熱工技術監督工作會議,總結工作、交流經驗,確定工作重點。
3.2.7 開展熱工技術監督抽查、考評工作。
3.3 作為電力公司熱工技術的監督支持部門,各電力研究(試驗)院(所)受電力公司委托負責以下工作。
3.3.1 貫徹執行國家及有關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監督工作的各項指示、規定及規程制度。
3.3.2 在主管公司領導下,檢查督促各單位做好熱工技術監督工作。對本系統熱工計量標準器的建立、配備、管理和調整提出意見。
3.3.3 受公司主管部門委托,組織本系統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專業人員的技術培訓、熱工計量檢定人員的考核認證。
3.3.4 參加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的技術改造工作,分析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的使用情況,解決存在的關鍵性技術問題。
3.3.5 受公司主管部門委托,組織開展熱工技術監督的檢查考評工作。
3.3.6 按時完成熱工計量標準量值傳遞的周期檢定計劃和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三率”的統計、分析。
3.3.7 每年對熱工技術監督工作進行總結,并對下一年度的重點工作提出意見,經年度熱工技術監督工作會議討論后,提出工作計劃,經主管公司批準后,組織力量貫徹執行。
3.3.8 受公司主管部門委托,參加新建機組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的設計審查、設備選型和啟動驗收。
3.3.9 組織開展專業技術交流、推廣新技術。
3.4 發電廠、電力建設施工單位是熱工技術監督的基層單位,其主要職責如下。
3.4.1 建立以總工程師負責的熱工技術監督網,執行有關計量法令、貫徹上級有關熱工技術監督工作的指示和規定,負責本單位熱工技術監督工作。
3.4.2 組織建立本單位的熱工計量標準裝置及配套設施,根據周期檢定計劃,按時送檢標準計量器具,保證熱工計量標準量值準確。
3.4.3 組織和實施對本單位在用計量器具的周期檢定,定期對運行的在用計量儀表的系統綜合誤差進行現場抽檢。
3.4.4 組織本單位熱控專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參加上級計量檢定人員統一考核。
3.4.5 按時填報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三率”統計表及熱工監督工作的年度總結,上報主管公司及電力試驗研究院(所)。
3.4.6 制定本單位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技術改造計劃,審查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的大、小修計劃,并負責大、小修標準項目和非標準項目的驗收。
3.4.7 研究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存在的關鍵技術問題,組織技術攻關。
3.4.8 組織本單位熱工儀表及控制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組織制定技改措施和技術改進工作。
3.4.9 負責本單位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備品備件計劃的審核。
3.4.10 參加本單位新建和擴建機組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設計審查、設備選型和啟動試驗及質量驗收。
4 設計施工監督
4.1 新裝機組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的系統設計工作應貫徹先進、可靠的方法,注重實效,凡未取得國家部、委、局(公司)或其主管部門鑒定合格或沒有取得成功應用實績(含國外)的重要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不得正式納入工程選用范圍。如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必須在新建工程中進行工業性試驗時,應經上級主管部門正式批準,并在工程初步設計中予以明確。
4.2 新建、擴建、改建發電廠的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現行的《火力發電廠熱工自動化設計技術規定》,并應滿足原電力部頒發現行的《電力工業發電企業計量器具配備規范》的數量和精度要求。
4.2.1 新建、擴建電廠應設計熱控電纜走向布置圖,注意做到強電與弱電分開,防止磁場干擾。所有二次回路測量電纜和控制電纜必須避開熱源和有防火措施。進入計算機裝置的信號電纜、補償導線都應符合計算機使用規定的抗干擾的屏蔽要求。熱工用氣源應設計有除濕、除塵裝置,其氣源管路采用不銹鋼管。
4.2.2 引進的熱控設備和系統應具有先進性、可靠性、可擴展性;所有指示、顯示參數均應采用法定計量單位。
4.3 微機分散控制系統的電源裝置,必須是雙重化供電,相互獨立可靠,電源電壓波動和電源切換都應符合微機正常使用要求。微機裝置應有可靠的接地系統,以保證微機分散控制系統正常工作。
4.4 微機機房、工作室都應建立足夠容量的空調裝置,其溫度、濕度在任何季節都應附合計算機的使用環境要求,空調進風口應設置在無腐蝕性氣體處,并有防塵濾網,工作室、微機房內計算機柜下電纜孔及其它電纜孔都必須封堵嚴密,微機機房、工作室應有專人負責并制定工作制度。
4.5 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的系統施工圖紙的會審應按《電力建設施工技術管理制度》[(80)火發字第5號]中的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前應對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的布置以及電纜接線、盤內接線和端子排接線圖進行全面核對,如發現差錯或不當處,應及時提出修改圖紙并做好記錄,以減少臨時變更。
4.6 待裝的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應按《電力工業未安裝設備維護保管規程》(SD1/Z901—64)及其它有關規定妥善保管,防止破損、受潮、受凍、過熱及灰塵侵污。施工單位質量檢查負責人和熱工安裝技術負責人應對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的保管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凡因保管不善或其他失誤造成嚴重損傷的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必須上報總工程師并及時通知生產單位代表,確定處理辦法。
4.7 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施工前必須對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以便科學地組織施工,保證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的安裝和調試質量。嚴禁非專業人員施工、接線。
4.8 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施工中若發現在圖紙審核時未能發現的有關設計問題,且設計代表又不在現場時,對于非原則性的設計變更(如二次回路端子排的少量變更),可經施工單位熱控技術負責人同意和作出記錄后進行施工,并在一周內通知設計單位復核追補設計變更手續。對于較大的設計變更,須有設計變更通知方可進行施工。
4.9 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施工中的高溫、高壓部件安裝及焊接工作,應遵照原電力部頒《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管道篇)》(DL5031—94)、《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火力發電廠焊接篇)》(DL5007—92)的規定進行施工和檢查驗收。
4.10 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的施工質量管理和驗收,必須嚴格貫徹《電力建設施工技術管理制度》[(80)火發字第5號]和《火力發電廠基本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電建[1996]159號)。
4.11 所有熱工儀表(包括變送器、補償導線、補償盒、測溫袋、節流裝置、測溫元件等)安裝前均需進行檢查和檢定,安裝后對重要熱工儀表應作系統綜合誤差測定,并填寫熱工儀表安裝前檢定證書和綜合誤差報告(節流裝置填寫復核尺寸數據報告)。所有檢定證書和綜合誤差報告(包括節流裝置尺寸復核數據)應在機組投入運行時和竣工時一并移交給生產單位,作為熱工儀表原始技術資料建檔存查。
嚴禁將不合格的熱工儀表進行安裝使用和投入運行。
4.12 檢定和調試校驗用的標準儀器、儀表必須合格,符合等級規定。凡無有效的檢定合格證書不得使用。
5 調試及試生產期監督
5.1 新裝機組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系統的調試工作由專門的調試機構或由業主委托有資格的調試單位負責承擔。
5.2 調試單位應參與工程前期的設計審查、設備選型及出廠驗收。
5.3 新裝機組在調試前,調試單位應針對機組設備裝置的特點及系統配置編制詳細的調試措施或方案,其內容應包括各系統、裝置的組成、功能以及調試步驟、完成時間和質量標準。
調試計劃應詳細規定分部試運和整機啟動兩個階段中應投入的項目、范圍和質量要求。調試計劃安排中必須保證各系統、裝置有充足的調試時間和驗收時間。
5.4 微機控制系統調試工作人員必須做好防靜電措施和微機內存組態信息的保存工作。
5.5 新裝機組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系統的調試工作應遵照原電力部頒《火力發電廠基本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電建[1996]159號)和《火電工程啟動調試工作規定》進行。在機組分部試運行時,與試運行設備直接有關的熱工儀表、遠方操作裝置、熱工信號、保護聯鎖均應同步投入。
在開始進行機組整套總啟動時,所有設計的儀表、保護、聯鎖、報警信號及安全所必須的順序控制裝置均應全部投入。自動調節系統可逐步投入,其調節品質應滿足運行要求。個別裝置由于某種原因一時不能投入的,應在試生產期內全部投入。
5.6 施工、調試單位應按原部頒《火力發電廠基本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電建[1996]第159號)的規定,將設計單位、設備制造廠家和供貨單位為工程提供的熱控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備品配件,竣工圖和儀表檢定報告、調試記錄、調試總結等全部移交業主單位。
5.7 試生產期間,業主單位負責組織調試、施工、設計及制造等單位進行熱控系統的深化調試。調試單位為技術負責單位,負責對遺留的問題及未完調試項目做深入的調整試驗工作。
對每套自動調節系統要做閥門特性、飛升特性及擾動試驗并提出相應的試驗數據、曲線及試驗報告,使自動和順控裝置投入運行后的調節和控制指標達到設計要求。
5.8 試生產期間,電網調度應在安全運行的條件下,首先滿足熱控系統調試所提出的機組啟動及負荷變動的要求,運行人員要全力配合,滿足調試需要的各種不同工況的要求,確保實際調試工時和實效。
5.9 為保證熱控系統的深化調試順利進行,機組實際運行時間應大于整個試生產期的80%,且試生產期的前期應完成鍋爐燃燒調整試驗和機組的效率試驗。
5.10 試生產期間,由于設計、制造或施工原因造成的缺陷,應分別由設計、制造和施工單位負責處理并承擔經濟責任。業主單位根據設備運行情況,提出機組存在的問題,由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單位共同貫徹落實。
5.11 試生產期結束時,應由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負責組織調試、生產、施工、制造單位對各項裝置和每套自動調節系統的各項試驗數據、曲線和擾動試驗報告進行逐項考核驗收。
5.12 試生產期及大修后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考核指標見附錄C。
6 運行監督
6.1 運行中的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6.1.1 保持整潔、完好,標志應正確、清晰、齊全。
6.1.2 儀表指示誤差應符合精度等級要求,儀表反映靈敏,記錄清晰,并應定期測試整套儀表的系統誤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1.3 由調節器控制的重要運行參數應有越限報警或監控保護裝置,在調節器正常運行工況下,被調量不應超出調節系統運行質量指標的規定范圍,在擾動后被調量應能迅速恢復正常值。
6.1.4 信號光字牌應寫正確、清晰,燈光和音響報警應正確、可靠。
6.1.5 操作開關、按鈕、操作器及執行機構手輪等操作裝置,應有明顯的開、關方向標志,并保持操作靈活、可靠。
6.1.6 熔斷器應符合使用設備及系統的要求,應標明其容量與用途。
6.1.7 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盤內、外應有良好的照明,應保持盤內、外整潔。
6.1.8 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的電纜、脈沖管路和一次設備,應有明顯的名稱、去向的標志牌。
6.2 主要儀表、自動調節系統、熱控保護裝置(見附錄A)應隨主設備準確可靠地投入運行,未經有關領導批準不得無故停運。因主設備及其系統問題造成主要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停運,該主設備不能定為完好設備。主要保護系統的保護條件暫時退出的應由廠總工程師批準,報主管公司備案。
6.3 對運行中的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熱控人員每天至少巡檢一次,并將巡檢情況記錄在熱控運行日志上。
6.4 對運行中的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非熱檢專責人員不得任意調整、撥弄或改動。對運行中的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的定值進行調整時,應按廠有關規定執行,并作好記錄。
6.5 進行計算機軟件組態、設定值修改等工作,事先必須提出修改報告,經總工程師批準后,由熱控人員指定專人執行,修改結束后,應通知提出修改的有關人員進行驗收,確認以后及時編寫異動報告并通知有關部門,方可投入使用。熱控專業在工作結束3天內將修改后的組態圖存檔。
6.6 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在運行中發生異常或故障時,機組運行值班人員應加強對機組監控,防止事態擴大,并及時通知熱控人員處理并做好記錄。
6.7 運行中的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停運檢修或處理缺陷時,應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6.8 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用過的記錄紙軟盤等,應注明用途和記錄日期,由有關部門集中保存,保存時間不少于三個月;遇有反映設備重大缺陷或故障的記錄紙,應按廠有關規定建檔保存。
6.9 未經廠總工程師批準,運行中的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盤面或操作臺面不得進行施工作業。
6.10 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電源不得作照明電源或檢修及動力設備電源使用。
6.11 主要熱工儀表應進行定期現場抽檢校核試驗,主要熱工儀表的綜合誤差應不大于該系統綜合誤差的2/3,主蒸汽溫度表和主蒸汽壓力表在常用點內的誤差不大于其綜合誤差的1/2。
主要熱工儀表現場抽檢每月一次,其數量每臺機組不少于五塊。
6.12 運行中的調節系統、保護系統應作定期試驗。
6.13 自動調節系統投入率是一項綜合指標,涉及熱控、檢修及運行,應分別納入機組考核指標。
6.14 “三率”(指完好率、合格率、投入率)是各級監督管理機構考核電廠的重要指標之一,電廠有關部門應認真作好統計,每季報電力試驗研究院(所),抄報網、省電力公司(報表格式由各網、省電力公司自定)。
6.15 網、省電力公司每半年向國家電力公司熱工院報一次(同時抄報國家電力公司),格式見附錄E。
6.16 熱工儀表及控制裝置三率統計辦法見附錄B。
7 檢修監督
7.1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
關于加強電化學儲能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關于開展電力安全治理體系建設專項行…
2025年電力安全監管重點任務
關于促進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市場…
關于切實做好2025年電力行業防汛抗旱…
關于開展2025年度電力建設施工安全和…
關于發布煉油行業節能降碳先進技術匯…
電力線路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電氣安全管理規程
電氣安全工作規程
電力安全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廢止】
電力電纜運行規程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導則
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