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 針,明確電力行業安全隱患(以下簡稱“隱患”)分級分類標準, 規范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監督管理的長效機制,防止電 力事故和電力安全事件的發生,依據《電力監管條例》等國家相 關法律法規和電力行業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發電(含核電廠常規島部分)、輸變電、供電企業 和電力建設工程項目隱患排查治理和電力監管機構對隱患實施 安全監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隱患是指電力生產和建設施工過程中產 生的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影響電力(熱力)正常供應,或對電 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威脅的設備設施不安全狀態、不良工作 環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 分級分類
第四條 根據隱患的產生原因和可能導致電力事故事件類 型,隱患可分為人身安全隱患、電力安全事故隱患、設備設施事 故隱患、大壩安全隱患、安全管理隱患和其他事故隱患等六類。
第五條 根據隱患的危害程度,隱患分為重大隱患和一般隱 患。其中:重大隱患分為Ⅰ級重大隱患和Ⅱ級重大隱患。 第六條 重大隱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傷亡事故、電 力安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100 萬元以上的電力設備事故和其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事故的隱患。
(一)Ⅰ級重大隱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隱患:可能導致 10 人以上死亡,或者 50 人以 上重傷事故的隱患。
2.電力安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發生國務院第 599 號令《電 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較大以上電力安全 事故的隱患。
3.設備設施事故隱患: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5000 萬元以 上設備事故的隱患。
4.大壩安全隱患:可能造成水電站大壩或者燃煤發電廠貯 灰場大壩潰決的隱患。
5.其他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發生《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 預案》規定的重大以上環境污染事故的隱患。
(二)Ⅱ級重大隱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隱患:可能導致 1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者 1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傷事故的隱患。
2.電力安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發生國務院第 599 號令《電 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一般電力安全事故 的隱患。
3.設備設施事故隱患: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0 萬元以 上、5000 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的隱患。
4.大壩安全隱患:可能造成水電站大壩漫壩、結構物或邊坡垮塌、泄洪設施或擋水結構不能正常運行的隱患,或者造成燃 煤發電廠貯灰場大壩斷裂、倒塌、滑移、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設 施損壞的隱患。
5.安全管理隱患: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未成立,安全責任制 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嚴重缺失,安全培訓不到位, 發電機組(風電場)并網安全性評價未定期開展,水電站大壩未 開展安全注冊和定期檢查,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大壩未開展安全評 估等隱患。
6.其他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發生《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 安部第 108 號令)和《公安部關于修改<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的決 定》(公安部第 121 號令)規定的火災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發生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一般和較大等級的環境污 染事故的隱患。
第七條 一般隱患是指可能造成電力安全事件,直接經濟損 失 1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的電力設備事故,人身輕傷和其 他對社會造成影響事故的隱患。
第三章 認定原則
第八條 隱患等級應在客觀因素最不利的情況下,按照其可 能直接造成的最嚴重后果來認定。不同類型的隱患,應按照其可 能導致不同等級事故(事件)的最嚴重程度認定。
第九條 人身安全隱患的認定:
(一)死傷人數按隱患可能導致的最嚴重后果計算,可能導致重傷的按死亡計算。
(二)在特定條件下,確認不會導致人身死亡和重傷的隱患, 可以認定為人身輕傷。
第十條 電力安全事故(事件)隱患的認定:
(一)在認定隱患可能造成發電廠或者變電站全廠(站)對 外停電事故(事件)時,不考慮其可能對電網造成的電壓波動。
(二)在認定隱患可能造成發電機組故障停運事故(事件) 時,不考慮其可能導致的電網減負荷。
(三)在認定隱患可能造成電網減供負荷和城市供電用戶停 電事故(事件)時,縣供電企業事故等級認定可參照縣級市事故 等級的認定。
(四)供熱電廠停止供熱是指所有時間段的供熱中斷。 第十一條 設備設施事故隱患的認定:
(一)設備設施事故隱患的認定應按照隱患可能造成最嚴重 的設備設施損壞計算。造成設備部分零部件損壞,但無法更換損 壞零部件的,應計算整套設備的損失。
(二)隱患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費用,包括固定資產損失, 或者為恢復其功能所發生的備品配件、材料、人工、運輸、清理 等費用以及事故罰款、賠償費用等。
(三)設備設施的修復和整改時間認定,按照設備設施正常 采購、修復及更換時間來計算,特殊設備考慮廠家標準制造時間。 第十二條 大壩安全隱患的認定:
按照《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電監會第 3 號令), 安全等級評定為險壩的水電站大壩,定為Ⅰ級重大隱患;安全等 級評定為病壩的水電站大壩,定為Ⅱ級重大隱患。按照電監會《燃 煤發電廠貯灰場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電監安全〔2013〕3 號), 安全等級評定為險態灰場的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定為Ⅰ級重大隱 患;安全等級評定為病態灰場的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定為Ⅱ級重 大隱患。
第十三條 安全管理隱患的認定:
(一)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國家有關法規 要求設立獨立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二)安全責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確企業各級領導、各 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和現場生產人員在生產運營和建設施工 中應負有的安全責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嚴重缺失,是指按照發電、供電企業和 電力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要求,“法律 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沒能達到 36 分以上的。
(四)應急預案嚴重缺失,是指企業未能按照《電力企業綜 合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試行)》以及本單位的組織結構、管理模 式、生產規模和風險種類等特點,編制綜合應急預案;或者編制 的應急預案內容不符合《電力企業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試行)》 和《電力企業現場處置方案編制導則(試行)》的基本要求。
(五)安全培訓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安委〔2012〕10 號)要求, 實行三項崗位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 人員)持證上崗和先培訓后上崗制度。
(六)應急演練未開展,是指沒有開展應急演練或雖已開展 應急演練但無相關記錄和總結的。
(七)發電機組(風電場)并網安全性評價未開展,是指未 按照電監會《關于印發<發電機組并網安全評價及條件>的通知》 (辦安全〔2009〕72 號)、《關于印發<風力發電場并網安全評 價及條件>的通知》(辦安全〔2011〕79 號)要求開展并網安全 性評價工作的。
(八)水電站大壩未開展安全注冊和定期檢查,是指水電站 未按照《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電監會 3 號令)開展 大壩安全注冊和定期檢查。燃煤發電廠未按照《燃煤發電廠貯灰 場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電監安全〔2013〕3 號)開展貯灰場大 壩安全等級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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