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1 總則
2 事故(障礙)
2.1 人身事故
2.2 電網事故
2.3 設備事故
2.4 事故歸屬
3 事故調查
3.1 即時報告
3.2 調查組織
3.3 調查程序
3.4 事故調查報告書
4 統計報告
4.1 事故報告
4.2 月度報告、報表
4.3 季度報告
4.4 年度報表
4.5 填報及審批
5 安全考核
5.1 考核項目
5.2 安全記錄
附 表
附加說明
規程釋義
1 總則
1.1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通過對人身、電網、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和統計,總結經驗教訓,研究事故規律,采取預防措施,特制定本規程。
1.2 事故調查必須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簡稱“三不放過”)。
1.3 事故統計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事故統計分析應與設備可靠性分析相結合,全面評價安全水平。統計和考核實行分級管理。
1.4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本規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質標準的解釋;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程、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越級反映。
1.5 本規程適用于公司系統的生產性企業和單位以及管理生產性企業的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簡稱國電分公司)、集團公司、省(直轄市、自治區,下同)電力公司,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
生產性企業和單位指以發電、供電、輸變電、調度、檢修、試驗、電力建設為主要業務的企業(包括多種經營企業)和單位。
1.6 本規程用于公司系統內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義、調查程序、統計結果、考核項目不作為處理和判定民事責任的依據。
2 事故(障礙)
2.1 人身事故
2.1.1 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定為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
2.1.1.1 職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傷亡,下同)。
2.1.1.2 本企業聘用人員、本企業雇用或借用的外企業員工、民工和代訓工、實習生、短期參加勞動的其他人員,在本企業的車間、班組及作業現場,從事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
2.1.1.3 職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由于企業的勞動條件或作業環境不良,企業管理不善,設備或設施不安全,發生設備爆炸、火災、生產建(構)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傷亡。
2.1.1.4 職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由于他人從事電力生產工作中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
2.1.1.5 職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時,發生由本企業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傷亡。
2.1.1.6 職工或非本企業的人員在事故搶險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
2.1.1.7 兩個及以上企業在同一生產區域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時,發生由本企業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本企業或非本企業人員的人身傷亡。
2.1.1.8 非本企業領導的具備法人資格企業(不論其經濟形式如何)承包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中,發生本企業負以下之一責任的人身傷亡:
1)資質審查不嚴,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開工前未對承包方進行全面安全技術交底;
3)對危險性生產區域內作業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交底,未對承包方的安全措施進行審核以及審查合格后未監督實施。
2.1.1.9 政府機關、上級管理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或勞動時,在生產區域內發生本企業負有責任的上述人員的人身傷亡。
2.1.2 人身事故等級劃分
2.1.2.1 特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50人及以上者。
2.1.2.2 重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傷10人及以上,未構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 一般人身事故
未構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輕傷、重傷及死亡事故。
2.2 電網事故
2.2.1 特大電網事故
2.2.1.1 電網大面積停電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省電網或跨省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下列數值:
電網負荷 減供負荷
20000MW及以上 20%
10000~20000MW以下 30%或4000MW
5000~10000MW以下 40%或3000MW
1000~5000MW以下 50%或2000MW
2)中央直轄市全市減供負荷50%及以上;省會城市及國家計劃單列市全市減供負荷80%及以上。
2.2.1.2 其他經國家電力公司認定為特大事故者。
2.2.2 重大電網事故
未構成特大電網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重大電網事故:
2.2.2.1 電網大面積停電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定為重大電網事故:
1)省電網或跨省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下列數值:
電網負荷 減供負荷
20000MW及以上 8%
10000~20000MW以下 10%或1600MW
5000~10000MW以下 15%或1500MW
1000~5000MW以下 20%或750MW
1000MW以下 40%或200MW
2)中央直轄市全市減供負荷20%及以上;省會及國家計劃單列全市減供負荷40%及以上;地級市全市減供負荷90%及以上。
2.2.2.2 電網瓦解
110kV及以上省電網或跨省電網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內事故前發電出力以及供電負荷超過100MW,并造成全網減供負荷達到下列數值。
電網負荷 減供負荷
20000MW及以上 4%
10000~20000MW以下 5%或800MW
5000~10000MW以下 8%或500MW
1000~5000MW以下 10%或400MW
1000MW以下 20%或100MW
2.2.2.3 發生下列變電所全停情況之一者:
1)330kV及以上變電所(不包括單一線路供電者);
2)220kV樞紐變電所;
3)一次事故中3個及以上220kV變電所(不包括由單一線路串接供電者)。
2.2.2.4 其他經國家電力公司或國電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認定為重大事故者。
2.2.3 一般電網事故
未構成特、重大電網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一般電網事故:
2.2.3.1 電網失去穩定。
2.2.3.2 110kV及以上電網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
2.2.3.3 變電所110kV及以上母線全停;35kV變電所全停。
2.2.3.4 電網電能質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頻率偏差超出以下數值:
裝機容量在3000MW及以上電網,頻率偏差超出50±0.2Hz,且延續時間3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續時間15min以上;
裝機容量在3000MW以下電網,頻率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續時間3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1Hz,且延續時間15min以上。
2)電壓監視控制點電壓偏差超出電網調度規定的電壓曲線值±5%,且延續時間超過2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續時間超過1h。
2.2.3.5 其他經國電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或本單位認定為事故者。
2.2.4 電網一類障礙
未構成電網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電網一類障礙:
2.2.4.1 電網非正常解列。
2.2.4.2 電網電能質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頻率偏差超出以下數值:
裝機容量在3000MW及以上電網頻率偏差超出50±0.2Hz,且延續時間2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續時間10min以上;
裝機容量3000MW以下電網,頻率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續時間2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1Hz,且延續時間10min以上。
2)電壓監視控制點電壓偏差超出電網調度規定的電壓曲線值±5%,且延續時間超過1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續時間超過30min。
2.2.5 電網二類障礙
電網二類障礙標準由國電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自行制定。
2.3 設備事故
2.3.1 特大設備事故
2.3.1.1 電力設備(包括設施,下同)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1000萬元者。
2.3.1.2 生產設備、廠區建筑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00萬元者。
2.3.1.3 其他經國家電力公司認定為特大事故者。
2.3.2 重大設備事故
未構成特大設備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重大設備事故:
2.3.2.1 電力設備、施工機械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300萬元。
2.3.2.2 100MW及以上機組的鍋爐、汽輪機、發電機損壞,50MW及以上水輪機組、燃氣輪機組、供熱機組損壞,40天內不能修復或修復后不能達到原銘牌出力;或雖然在40天內恢復運行,但自事故發生日起3個月內該設備非計劃停運累計時間達40天。
2.3.2.3 220kV及以上主變壓器、輸電線路、電抗器、組合電器(GIS)、斷路器損壞,30天內不能修復或修復后不能達到原銘牌出力;或雖然在30天內恢復運行,但自事故發生日起3個月內該設備非計劃停運累計時間達30天。
2.3.2.4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發電廠,一次事故使2臺及以上機組停止運行,并造成全廠對外停電:
1)發電機組容量4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
2)電網裝機容量在5000MW以下,發電機組容量1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
3)其他國電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指定的發電廠。
只有1條線路對外的發電廠,若該線路故障時斷路器跳閘者除外。
2.3.2.5 生產設備、廠區建筑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到30萬元者。
2.3.2.6 其他經國家電力公司或國電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認定為重大事故者。
2.3.3 一般設備事故
未構成特大、重大設備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一般設備事故:
2.3.3.1 發生設備和35kV及以上輸變電設備(包括直配線、母線)的異常運行或被迫停止運行后引起了對用戶少送電(熱)。或停運當時雖沒有對用戶少送電(熱),但在高峰負荷時,引起了對用戶少送電(熱)或電網限電。
2.3.3.2 330kV及以上輸變電主設備被迫停止運行。
2.3.3.3 發電機組、35~220kV輸變電主設備被迫停運,雖未引起對用戶少送電(熱)或電網限電,但時間超過8h。
2.3.3.4 發電機組和35kV及以上輸變電主設備(包括直配線、母線)非計劃檢修、計劃檢修延期或停止備用,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雖提前6h提出申請并得到調度批準,但發電機組停用時間超過168h或輸變電設備停用時間超過72h。
2)沒有按調度規定的時間恢復送電(熱)或備用。
2.3.3.5 裝機容量400MW以下的發電廠全廠對外停電。
裝機容量4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或裝機容量在5000MW以下的電網中的1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單機運行時發生的全廠對外停電。
2.3.3.6 3kV及以上發供電設備發生下列惡性電氣誤操作:誤拉(合)隔離開關、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隔離開關)。
2.3.3.7 3kV及以上發供電設備因以下原因使主設備異常運行或被迫停運:
1)一般電氣誤操作;
a. 誤(漏)拉合斷路器(開關);
b. 下達錯誤調度命令、錯誤安排運行方式、錯誤下達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或錯誤下達其投、停命令;
c.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熱工保護、自動保護)的誤整定、誤(漏)接線、誤(漏)投或誤停(包括壓板);
d. 人員誤動、誤碰設備。
2)熱機誤操作;誤(漏)開、關閥門(擋板)、誤(漏)投(停)輔機等;
3)監控過失:人員未認真監視、控制、調整等。
2.3.3.8 設備、運輸工具損壞,化學用品泄漏等,經濟損失達到10萬元及以上。
2.3.3.9 由于水工設備、水工建筑損壞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庫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損壞。
2.3.3.10 發供電設備發生下列情況之一:
1)爐膛爆炸;
2)鍋爐受熱面腐蝕或燒壞,需要更換該部件(水冷壁、省煤器、過熱器、再熱器、預熱器)管子或波紋板達該部件管子或波紋板總重量的5%以上;
3)鍋爐運行中的壓力超過工作安全門動作壓力的3%;汽輪機運行中超速達到額定轉速的1.12倍以上;水輪機運行中超速達到緊急關導葉或下閘的轉速;
4)壓力容器和承壓熱力管道爆炸;
5)100MW及以上汽輪機大軸彎曲,需要進行直軸處理;
6)100MW及以上汽輪機葉片折斷或通流部分損壞;
7)100MW及以上汽輪機發生水擊;
8)100MW及以上汽輪發電機組,50MW及以上水輪機、燃氣輪機和供熱發電機組燒損軸瓦;
9)100MW及以上發電機絕緣損壞;
10)120MVA及以上變壓器繞組絕緣損壞;
11)220kV及以上斷路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12)220kV及以上線路倒桿塔。
2.3.3.11 主要發供電設備異常運行已達到規程規定的緊急停止運行條件而未停止運行。
2.3.3.12 生產設備、廠區建筑發生火災,經濟損失達到1萬元。
2.3.3.13 其他經國電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或本單位認定為事故者。
2.3.4 設備一類障礙
未構成設備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設備一類障礙:
2.3.4.1 10kV(6kV)供電設備(包括直配線、母線)的異常運行或被迫停運引起了對用戶少送電。
2.3.4.2 發電機組、35~220kV輸變電主設備被迫停運、非計劃檢修或停止備用。
2.3.4.3 35~110kV斷路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電。
2.3.4.4 110kV及以上線路故障,斷路器跳閘后經自動重合閘重合成功。
2.3.4.5 抽水蓄能機組不能按調度規定抽水。
2.3.4.6 經上級管理部門或本單位認定為一類障礙者。
2.3.5 設備二類障礙
設備二類障礙標準由國電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自行制定。
2.4 事故歸屬
2.4.1 不同管理體系下的事故歸屬
2.4.1.1 國電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直屬、全資、控股的生產性企業發生的人身、電網、設備事故,代管發供電企業的電力生產人身事故、有運行責任的設備事故匯總為上述公司的事故。
2.4.1.2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內產權與運行管理相分離的,事故歸屬依據代管協議確定;代管協議未作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1)人身事故定為運行管理單位的事故;
2)電網及設備事故中,運行管理單位有責任的,定為運行管理單位的事故;
3)電網及設備事故中,運行管理單位沒有責任的,定為產權所有單位的事故。
2.4.1.3 發供電企業管理的多種經營企業以及由該多種經營企業全資、控股或管理的公司,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中發生的人身事故定為該發供電企業的事故。
2.4.1.4 任何企業承包發供電企業的工作中,造成發供電企業的電網、設備事故均定為發供電企業的事故。
2.4.2 一次事故涉及幾個單位時事故的歸屬
2.4.2.1 一個單位發生了事故,擴大成電網事故時該單位定為一次事故,管轄該電網的單位定為一次電網事故;一個省發生電網事故波及跨省電網,該省網定為一次事故,跨省大區電網定為一次事故。
2.4.2.2 一個單位發生事故時,電網由另一個單位或幾個單位由于本單位的過失又造成事故擴大,后一個或幾個單位各定為一次事故。
2.4.2.3 輸電線路發生瞬時故障,由于繼電保護或斷路器失靈,在斷路器跳閘后拒絕重合,定為管轄該繼電保護或斷路器單位的電氣(變電)事故;如果輸電線路發生永久性故障,無論繼電保護或斷路器是否失靈,均應定為管轄線路單位的輸電事故。
2.4.2.4 線路發生故障,擴大到發電廠或變電所的母線停電或主變壓器停運時,供電企業應定為一次變電事故,發電廠則定為一次電氣事故。
2.4.2.5 一條線路由兩個及以上供電企業負責維修,該線路故障跳閘構成事故時,如果各供電企業經過檢查均未發現故障點,應各定一次事故。
2.4.2.6 由于電網調度機構過失,如下達調度命令錯誤、保護定值錯誤、誤動、誤碰時,造成發供電設備異常運行并構成事故時,調度應定為一次事故。如果發供電企業也有過失,亦應定為一次事故。
2.4.2.7 一次事故中如同時發生人身事故和電網、設備事故,應分別各定為一次事故。
2.4.3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認定。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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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電力安全監管重點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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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安全工作規程
電力安全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廢止】
電力電纜運行規程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導則
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