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原因和責任歸屬,均應中斷事故發生單位的安全記錄。
5.2.1 人身輕傷事故。
5.2.2 新投產發電設備和110kV輸變電設備一年以內發生由于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集中檢修等單位主要責任造成的事故。
5.2.3 運行30年及以上的50MW及以下發電機組、31.5MVA及以下主變壓器和35kV輸電線路事故,非本單位人員過失者。
5.2.4 事先經過上級管理部門批準進行的科學技術實驗項目,由于非人員過失所造成的事故。
5.2.5 發供電設備因覆冰、暴風、雷擊、洪水、火災、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超過設計標準承受能力而發生的事故。
5.2.6 不可預見或無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壞事故。
5.2.7 用戶過失引起的直配線路的跳閘事故,并且發供電單位沒有事故責任者。
5.2.8 無法采取預防措施的戶外小動物引起的事故。
5.2.9 為了搶救人員生命而緊急停止設備運行構成的事故。
附表
表1 傷亡事故登記表
見表
表3 人身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見表
表2 人身傷亡事故報告
見表
表4 電網事故報告
見表
表5 電網一類障礙報告
見表
表6 設備事故報告
見表
表7 設備一類障礙報告
見表
表8 電網事故調查報告書
見表
表9 設備事故調查報告書
見表
表10 發電廠電力生產事故、一類障礙月(年)綜合統計表
見表
表11 供電公司電力生產事故、一類障礙月(年)綜合統計表
見表
表12 _______________公司電力生產事故、一類障礙月(年)度綜合統計表
見表
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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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表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電力公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由國電華東公司負責起草。
本標準由國家電力公司發輸電運營部負責解釋。
主要撰寫人:張雷、王妙基、周尚藝、林文真、顧瑞森、邵之祺、薛伯興、盛忠法、趙苗繩、黃紀衡、尹華群。
主要審定人:方曉,周吉安,楊懷慧、張勛奎。
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規程釋義
目 次
1 總則
2 事故(障礙)
2.1 人身事故
2.2 電網事故
2.3 設備事故
2.4 事故歸屬
3 事故調查
3.1 即時報告
3.2 調查組織
3.3 調查程序
3.4 事故調查報告書
4 統計報告
4.1 事故報告
4.2 月度報告、報表
4.3 季度報告
4.4 年度報表
4.5 填報及審批
5 安全考核
5.1 考核項目
5.2 安全記錄
1 總則
1.1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通過對人身、電網、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和統計,總結經驗教訓,研究事故規律,采取預防措施,特制定本規程。
1.2 事故調查必須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簡稱“三不放過”)。
1.3 事故統計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事故統計分析應與設備可靠性分析相結合,全面評價安全水平。統計和考核實行分級管理。
1.4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本規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質標準的解釋;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程、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越級反映。
1.5 本規程適用于公司系統的生產性企業和單位以及管理生產性企業的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簡稱國電分公司)、集團公司、省(直轄市、自治區,下同)電力公司,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
生產性企業和單位指以發電、供電、輸變電、調度、檢修、試驗、電力建設為主要業務的企業(包括多種經營企業)和單位。
1.6 本規程用于公司系統內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義、調查程序、統計結果、考核項目不作為處理和判定民事責任的依據。
2 事故(障礙)
2.1 人身事故
2.1.1 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定為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
2.1.1.1 職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傷亡,下同)。
【釋義】 職工是指由企業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和企業招用的臨時農民工、退休人員等。
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系指發電、供電、輸變電、試驗、電力建設、調度等生產性工作。如設備設施的運行、檢修、施工安裝、試驗、管理工作以及電力設備的更新改造、業擴、用戶電力設備的安裝、檢修和試驗等等工作。
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包括勞動過程中違反勞動紀律而發生的人身傷亡。
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因病導致傷亡,經縣以上醫院診斷和勞動安全主管部門調查,確認系職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職工傷亡事故統計。
生產性急性中毒系指生產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職業病不屬本規程統計范圍。
2.1.1.2 本企業聘用人員、本企業雇用或借用的外企業員工、民工和代訓工、實習生、短期參加勞動的其他人員,在本企業的車間、班組及作業現場,從事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
2.1.1.3 職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由于企業的勞動條件或作業環境不良,企業管理不善,設備或設施不安全,發生設備爆炸、火災、生產建(構)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傷亡。
【釋義】 電力生產區域系指與電力生產有關的運行、檢修、施工安裝、試驗、修配場所,以及生產倉庫、汽車庫、線路及電力通信設施的走廊等等。
2.1.1.4 職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由于他人從事電力生產工作中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
【釋義】 本條中的“他人”系指本企業的其他職工,以及參加本企業車間(工區、工地)、班組電力生產工作的非本企業的其他人員。
2.1.1.5 職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時,發生由本企業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傷亡。
2.1.1.6 職工或非本企業的人員在事故搶險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
2.1.1.7 兩個及以上企業在同一生產區域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時,發生由本企業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本企業或非本企業人員的人身傷亡。
2.1.1.8 非本企業領導的具備法人資格企業(不論其經濟形式如何)承包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中,發生本企業負以下之一責任的人身傷亡:
1)資質審查不嚴,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開工前未對承包方進行全面安全技術交底;
3)對危險性生產區域內作業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交底,未對承包方的安全措施進行審核以及審查合格后未監督實施。
【釋義】 資質審查包括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符合工程要求;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是否滿足施工需要;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方是否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
危險性生產區域是指容易發生觸電、高空墜落、爆炸、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火災、燒燙傷等引起人身傷亡和設備事故的場所。
2.1.1.9 政府機關、上級管理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或勞動時,在生產區域內發生本企業負有責任的上述人員的人身傷亡。
2.1.2 人身事故等級劃分
2.1.2.1 特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50人及以上者。
2.1.2.2 重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傷10人及以上,未構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 一般人身事故
未構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輕傷、重傷及死亡事故。
【釋義】 按勞動部1993年9月勞辦(1993)140號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問題解答》第48條規定,如職工負傷后,在30天內死亡的(因醫療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的確認),均按死亡統計;超過30天后死亡的,不再進行死亡補報和統計;輕傷轉為重傷也按此原則補報和統計。
重傷事故的確定按1960年(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文《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規定。輕傷事故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
2.2 電網事故
2.2.1 特大電網事故
2.2.1.1 電網大面積停電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省電網或跨省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下列數值:
電網負荷 減供負荷
20000MW及以上 20%
10000~20000MW以下 30%或4000MW
5000~10000MW以下 40%或3000MW
1000~5000MW以下 50%或2000MW
2)中央直轄市全市減供負荷50%及以上;省會城市及國家計劃單列市全市減供負荷80%及以上。
【釋義】 電網負荷指省電網、大區電網調度統一調度的電網在事故發生前電網負荷。
減供負荷波及多個省電網時,除引發事故的省電網計算一次事故外,大區電網另計算一次,其電網負荷按照大區電網事故前全網負荷計算。
減供負荷的計算范圍與計算電網負荷時的范圍相同。
中央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減供負荷指市區范圍的減供負荷,不包括市管轄的縣(含縣級市)。省電網和省會城市及計劃單列市若由于電網小,結構薄弱,可報請國家電力公司另定。
2.2.1.2 其他經國家電力公司認定為特大事故者。
2.2.2 重大電網事故
未構成特大電網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重大電網事故:
2.2.2.1 電網大面積停電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定為重大電網事故:
1)省電網或跨省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下列數值:
電網負荷 減供負荷
20000MW及以上 8%
10000~20000MW以下 10%或1600MW
5000~10000MW以下 15%或1500MW
1000~5000MW以下 20%或750MW
1000MW以下 40%或200MW
2)中央直轄市全市減供負荷20%及以上;省會及國家計劃單列全市減供負荷40%及以上;地級市全市減供負荷90%及以上。
【釋義】 同2.2.1.1。
2.2.2.2 電網瓦解
110kV及以上省電網或跨省電網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內事故前發電出力以及供電負荷超過100MW,并造成全網減供負荷達到下列數值。
電網負荷 減供負荷
20000MW及以上 4%
10000~20000MW以下 5%或800MW
5000~10000MW以下 8%或500MW
1000~5000MW以下 10%或400MW
1000MW以下 20%或100MW
【釋義】 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動解列、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動作解列。其他釋義同2.2.1.1。
2.2.2.3 發生下列變電所全停情況之一者:
1)330kV及以上變電所(不包括單一線路供電者);
2)220kV樞紐變電所;
3)一次事故中3個及以上220kV變電所(不包括由單一線路串接供電者)。
【釋義】 對電網安全運行影響重大的樞紐變電所名單由國電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根據電網結構確定。
變電所全所停電系指該變電所各級電壓母線轉供負荷(不包括所用電)均降到零。
2.2.2.4 其他經國家電力公司或國電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認定為重大事故者。
2.2.3 一般電網事故
未構成特、重大電網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一般電網事故:
2.2.3.1 電網失去穩定。
【釋義】 電網失去穩定系指同一電網中,并列運行的兩個電源或幾個電源間的部分電網或全網引起振蕩,超過一個振蕩周期(功角超過360度),不論時間長短,或是否拉入同步。
2.2.3.2 110kV及以上電網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
【釋義】 每一片電網不管是否造成電網減供負荷,均適用本條。
本條中三片不包括裝機容量50MW及以下的地方電廠孤立運行的片。
2.2.3.3 變電所110kV及以上母線全停;35kV變電所全停。
2.2.3.4 電網電能質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頻率偏差超出以下數值:
裝機容量在3000MW及以上電網,頻率偏差超出50±0.2Hz,且延續時間3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續時間15min以上;
裝機容量在3000MW以下電網,頻率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續時間3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1Hz,且延續時間15min以上。
2)電壓監視控制點電壓偏差超出電網調度規定的電壓曲線值±5%,且延續時間超過2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續時間超過1h。
2.2.3.5 其他經國電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或本單位認定為事故者。
2.2.4 電網一類障礙
未構成電網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電網一類障礙:
2.2.4.1 電網非正常解列。
2.2.4.2 電網電能質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頻率偏差超出以下數值:
裝機容量在3000MW及以上電網頻率偏差超出50±0.2Hz,且延續時間2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續時間10min以上;
裝機容量3000MW以下電網,頻率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續時間2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1Hz,且延續時間10min以上。
2)電壓監視控制點電壓偏差超出電網調度規定的電壓曲線值±5%,且延續時間超過1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續時間超過30min。
2.2.5 電網二類障礙
電網二類障礙標準由國電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自行制定。
2.3 設備事故
2.3.1 特大設備事故
2.3.1.1 電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