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天津市、遼寧省、上海市、重慶市、四川省、甘肅省工信廳(經信委),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大壩安全監察中心,有關中央企業:
為規范抽水蓄能電站開發建設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制定了《抽水蓄能電站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積極有序開發建設抽水蓄能電站。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25年1月24日
抽水蓄能電站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能源基礎設施建設,規范抽水蓄能電站開發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抽水蓄能項目開發建設立足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和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堅持“生態優先、需求導向、優化布局、有序建設”總體原則,與國土空間規劃、能源電力規劃、其他相 關規劃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等統籌銜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根據全國電力系統發展需要,統籌規劃產業發展總量規模,建立健全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體系,推動先進技術推廣應用;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結合本省(區、市)電力系統發展實際,按照國家下達的總量規模,確定建設項目,加強項目全過程管理。
第四條 抽水蓄能項目一般分為服務電力系統項目、服務特定電源項目兩類。服務電力系統項目是指服務相關省級或區域電網的抽水蓄能項目,根據省級或區域電網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調節需要規劃建設。服務特定電源項目是指服務主要流域水風光一體化基地、大型風電光伏基地等特定電源主體的抽水蓄能項目,根
據相關特定電源開發需要規劃建設。
第二章?? 資源調查
第五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基于已有抽水蓄能選點成果,會同相關部門及電網企業組織開展本?。▍^、市)抽水蓄能站點資源調查普查工作,選擇滿足地形地質、水資源、生態環境等條件的站點,初步評估站點上下庫成庫條件、防滲條件、水頭和距高比、地質條件、征地移民條件等。
第六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站點資源調查基礎上,建立省級站點資源庫并滾動調整。根據實際情況,可擇優加深開展抽水蓄能站點資源研究工作。對于水電站增建混合式抽水蓄能、依托水利和水電行業各類水庫建設抽水蓄能、利用礦井
(坑)建設抽水蓄能等站點資源,應科學研究論證,具備相關條件后可納入省級站點資源庫。涉及防洪任務等的站點入庫,應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
第七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和屬地政府加強對本?。▍^、市)資源庫內站點的保護。
第三章?? 規劃管理
第八條 國家能源局根據全國電力系統發展需要,組織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電網企業、研究機構等開展服務電力系統抽水蓄能需求規模論證研究,結合能源電力與經濟社會發展、新能源與傳
統能源、系統安全與技術經濟確定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優化布局方案,統籌抽水蓄能與其他調節性資源等因素,確定特定水平年全國及分區域服務電力系統抽水蓄能需求規模,具體明確到省。
第九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依據本?。▍^、市)服務電力系統抽水蓄能需求規模,統籌系統需要、建設成本及電價承受能力、站點條件、電網接入、生態環境等因素,組織項目綜合比選,提出本?。▍^、市)服務電力系統抽水蓄能布局方案,并征求省級價格等相關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等單位意見。
布局項目不得涉及生態保護紅線,應合理避讓相關敏感性因素,確保符合自然資源、環保、林草、水利、移民、價格等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要求,落實用地、用林、用水、電網接入等外部建設條件。
第十條 國家能源局根據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提出的布局方案, 組織優化銜接,統籌電力供需、區域協調、產業鏈協同等因素, 分年度確定各?。▍^、市)服務電力系統抽水蓄能總量規模。
第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根據全國及各區域各省電力系統發展需要,在需求論證和優化銜接基礎上,一般按照 5 年周期制修訂全國抽水蓄能發展規劃,明確規劃周期內全國及分區域分省抽水蓄能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抽水蓄能發展規劃落實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 統籌區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依法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
第十三條 結合全國電力需求變化、新能源發展實際和系統支撐調節能力提升需要,國家能源局適時組織修訂全國及分區域分省服務電力系統抽水蓄能總量規模。
第十四條 服務特定電源項目列入國家能源局印發的主要流域水風光一體化基地等規劃或批復的大型風電光伏基地等方案后, 滾動納入抽水蓄能發展規劃。應滿足本辦法第九條關于布局項目有關要求,確保符合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落實外部建設條件。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抽水蓄能發展規劃確定的本?。▍^、市)服務電力系統抽水蓄能總量規模,會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電網企業等,明確具體項目和建設時序,做好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統籌組織以招標等競爭性方式優選項目投資主體,不得將強制配套產業、投資落地等作為選定投資主體開發建設的前置條件。
投資主體應按照時序要求積極推進項目各項工作,對于投資主體退出的項目,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統籌組織優選投資主體。
第十七條 對于難以按照原定時序實施的項目,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從布局方案后序項目中擇優補選替代或滾動納入次年本省(區、市)年度發展規模。對于布局方案后序項目確實不具備條件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可從布局方案外擇優補選替代項目,
替代項目應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將項目調整情況報國家能源局。
第十八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能源局印發的主要流域水風光一體化基地等規劃或批復的大型風電光伏基地等方案,組織相關服務特定電源項目實施。對于其他服務特定電源項目,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可結合地方實際,在科學論證基礎上研究提出專項實施方案,明確項目建設時序和成本分攤機制,報國家能源局組織研究后確定實施。支持特定電源開發主體作為配套的服務特定電源項目投資主體。
第十九條?? 對于服務國家重大戰略的項目,國家能源局可結合
實際需要安排實施。對于探索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與分布式發電結合、接入電壓等級 110 千伏及以下配電網、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的中小微型項目,參照服務特定電源項目管理。
第五章?? 核準管理
第二十條 抽水蓄能項目應先評估、后核準,核準機關應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對項目申請報告獨立開展咨詢評估, 重點評估項目建設必要性、技術經濟可行性、生態環境影響、水資源、移民安置、社會穩定風險和電網接入條件等,從嚴控制成本和造價。
第二十一條 核準機關應依據發展規劃,結合咨詢評估意見開展項目核準,不得以委托、授權等方式將項目核準權限交由下級
機關核準。核準時應明確項目單位、項目類型、裝機容量、投資規模等,并征求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意見。項目核準文件應抄送國家能源局。
對于服務對象為其他?。▍^、市)或服務范圍涉及其他省
(區、市)的項目,應征求相關省(區、市)能源、價格主管部門及電網企業意見,并在核準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二條 項目核準后,服務對象、服務范圍、裝機容量等主要核準事項發生變化的,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核準機關提出核準變更申請。對于服務電力系統項目,應嚴格控制工程投資增加,在征求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意見后,履行核準變更程序。
第六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是抽水蓄能項目安全生產、生態環保責任主體,負責履行好抽水蓄能項目全過程質量、安全和生態環保的建設管理責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辈?、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參建單位依法承擔工程相關質量、安全和生態環保責任。
第二十四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做好抽水蓄能電站與電網網架規劃布局的有效銜接,根據電力發展規劃、抽水蓄能電站建設進度、電力系統設計工作周期,提出送出工程納規需求。電網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履行接網服務程序。項目單位與電網企業應銜接好網源建設進度,確保送出工程與抽水蓄能電站建設進度相匹配。
第二十五條 按照《水電工程驗收管理辦法》要求,在完成階段驗收和專項驗收的基礎上,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組織抽水蓄能項目竣工驗收。項目單位應按照《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要求,及時辦理大壩登記備案和注冊登記。
第七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等根據職責分工督促項目單位抓好生產準備工作,指導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規范抽水蓄能機組試運行考核和轉入商業運營管理, 確保具備條件的機組及時投入商業運營。
第二十七條 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規范做好抽水蓄能電站調度運行管理。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和抽水蓄能電站應在并網前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原則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并嚴格執行。電力調度機構組織電站運行管理單位制定電站運行調度規程,明確調度運行管理要求等,并嚴格按照規程進行調度運行。涉及防洪調度、水量統一調度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建立健全抽水蓄能調
度運行監測工作機制,按年度形成調度運行報告,相關抽水蓄能電站配合完善技術支持系統。
第二十九條 鼓勵抽水蓄能行業組織和研究機構建立健全監測體系和指標體系,適時發布監測報告和產業發展報告。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投資主體應確保項目勘測設計質量,不得人為壓縮合理勘測設計周期和壓減正常設計程序。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監督投資主體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規程規范要求,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壓實投資主體責任。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要求,辦理項目環評、水土保持方案、水資源論證及取水許可、用地審批、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等手續。未取得必要許可文件依法不得開工建設。核準機關應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項目單位辦理開工前相關手續的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二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抽水蓄能電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大壩安全監察中心依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地方各級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抽水蓄能電站安全生產履行地方管理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加強抽水蓄能電站調度運行監管,會同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制定電站并網運行考核辦法, 明確調度運行考核指標、標準及相關措施和要求,做好調度運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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