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嚴格、規范賬號的使用,禁止賬號隨意轉借,首次登錄后應立即更改相關密碼,且不得告知無關人員,有關崗位人員調離后,應及時更改相應密碼,確保賬號使用安全。
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部負責其發證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審批、放射性同位素進出口審批等信息的維護,委托省級發證的單位信息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維護;地區監督站負責環境保護部發證單位的日常監管數據、工作單位數據、監督執法等信息的維護;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日常監管數據、轄區內輻射工作單位數據、輻射事故等信息維護。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明確技術支持單位,具體承擔職責范圍內管理系統建設、維護和技術服務等工作。?
第十五條 省級及以下環境保護部門應將管理系統的負責人、聯系人、技術支持單位報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第三章 系統使用
第十六條 管理系統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輻射工作單位管理;
(二)輻射安全許可證、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管理等相關業務辦理;
(三)監督執法管理;
(四)輻射事故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登錄監管系統進行核技術利用日常管理和業務辦理,輻射工作單位通過申報系統進行核技術利用業務申報工作。
第十八條 放射性同位素生產單位、 廢物庫運行單位有關銷售、收貯放射性同位素業務須經過監管系統申辦。
第十九條 各地區監督站、省級及以下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及時將監督執法情況錄入到監管系統。
第二十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在辦理放射性同位素相關審批與備案等手續時須核實、變更數據庫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監管數據應當符合真實、準確、及時、完整的要求,監管部門每周第一個工作日更新上周的監管數據。?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部、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發現可疑信息,應及時保存相關數據記錄,報告本單位管理系統負責人后,進行核查處理并記錄備查。
第二十三條 輻射工作單位按“使用細則”內容進行相關業務申報、信息更新以及打印紙質文件,用于確認和存檔等。
第二十四條 管理系統中無輻射工作單位許可證相關信息的,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業務審批。監管系統中的業務經辦結果與申報系統數據聯動。
第二十五條 各監管數據只能用于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對輻射工作單位的監督和管理,經同意后公安、衛生等政府部門可共享該系統有關信息,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提供。
第四章 系統維護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負責管理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定期更新“使用細則”手冊;
(二)建立管理系統運行維護和安全記錄;
(三)發生突發性事件可能危及數據庫和業務系統安全時,采取暫停聯網、停機檢查等應急措施。
第二十七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做好計算機病毒的防范工作;必要時采取應急措施,保留有關原始記錄, 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建立管理系統運行情況通報制度,省級環境保護部門于每年1 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環境保護部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管理系統運行及管理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中的監管數據指輻射工作單位開展核技術利用工作相關的單位信息、許可信息、審批備案信息、臺賬信息、監督執法信息和輻射事故信息等內容。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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