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發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消防工作的積極性推動消防公益事業發展,提高全社會防控火災的能力和水平,經中央批準,公安部決定設立119消防獎。為規范評選表彰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119消防獎每兩年在119消防宣傳日期間表彰一次,表彰名額為先進集體150個、先進個人200名。第三條 公安部是119消防獎的主辦部門,公安部消防局和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按各自職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選范圍
第四條 119消防獎的評選對象:(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或登記的非跨地區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五條 119消防獎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不評選副司局級或者相當于副司局級及以上的集體和個人,不評選縣級以上黨委、政府,處級干部所占比例不超過20%。各級公安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和人員原則上不參加評選。
第三章 評選條件
第六條 獲得119消防獎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應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集體成員和個人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風和職業道德,模范遵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熱心消防公益事業,積極服務群眾、奉獻社會,榜樣示范作用明顯。
第七條 獲得119消防獎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除符合第六條規定外,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積極參與火災撲救或搶險救援,避免重大損失,有重要貢獻;(二)熱心消防公益事業,積極參加消防志愿服務活動,成績突出;(三)積極投身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成績突出;(四)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有重要貢獻。
第八條 發生重大以上火災、安全生產等責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響的群體性事件的集體和責任人員,自事發起3年內不得參加評選。
第四章 評選表彰
第九條 評選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級推薦、差額評選的方式進行,嚴格執行“兩審三公示”的推薦程序,接受社會監督。(一)推薦。擬推薦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候選對象,應由所在單位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民主推薦,并在本單位、所在社區或行政村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評選條件、擬推薦候選對象的基本情況、主要事跡和所在單位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民主推薦意見等。(二)初審。縣級公安機關匯總審查本轄區內的推薦候選對象,提出推選對象報市級公安機關審核。市級公安機關在審核中,對于屬于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的推選對象,還應以適當方式征求工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監管、環保等部門意見對于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或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負責人,應征求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意見。省級公安機關對市級公安機關上報的推選對象進行審核,遴選通過的應在本?。▍^、市)主要媒體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推選對象的基本情況和主要事跡等。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候選對象,并連同申報材料統一報送公安部消防局。(三)審批。公安部消防局組織對各地上報的候選對象申報資料進行復審,確定擬表彰對象并將名單在相關媒體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建議表彰對象,報公安部批準。
第十條 生前對消防事業有重要貢獻、事跡特別突出、符合評選條件的,可追授119消防獎。
第十一條 119消防獎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向獲獎先進集體頒發獎匾、證書,向先進個人頒發獎章、證書。獎匾、獎章、證書的式樣、質地和規格由公安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 先進集體獎勵1萬元,先進個人獎勵3000元。獎勵經費列入公安部消防局業務經費預算,??顚S?。
第十三條 各地可按照國家規定,參照有關獎項的獎勵待遇,給予受表彰對象適當的獎勵和優待。
第十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建立完善評選機制和管理制度宣傳獲獎者先進事跡,推廣經驗,發揮榜樣的示范引領作用。
第五章 獎項撤銷
第十五條 獲得表彰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在申報表彰時偽造事跡或者隱瞞嚴重問題的,一律撤銷表彰,并收回獎匾、獎章、證書和獎金。
第十六條 撤銷表彰,由原申報單位按程序報請公安部審批。必要時,公安部可直接撤銷表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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