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資質許可
第十六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批;其中,對擬批準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一級資質的,由公安部消防局書面復核。
第十七條 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等法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從業人員名錄及其身份證、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及其社會保險證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驗資證明,場所權屬證明復印件,主要儀器、設備、設施清單;
(六)有關質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一級資質的,還應當提交二級資質證書和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承擔的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目錄。
第十八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擬設立分支機構地的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消防技術服務分支機構申請表;
(二)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所屬注冊消防工程師情況匯總表、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及其社會保險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四)分支機構的從業人員名錄及其身份證、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及其社會保險證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分支機構的驗資證明,場所權屬證明復印件,主要儀器、設備、設施清單;
(六)有關質量管理文件,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憑證并載明理由;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條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擬頒發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一級資質證書的,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審查意見以及申請材料報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局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復核工作。
作出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資質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并載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審批期間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對申請人的場所、設備、設施等進行實地核查。
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專家評審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條 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申請人領取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一級資質證書時,應當將二級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二十三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續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原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申請。原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復審;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經復審,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再符合資質條件,或者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有三次以上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不予辦理續期手續。
第二十四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十日內向原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向原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補發。
原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變更、補發資質證書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辦理完畢。
第四章 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執業準則,開展下列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一)三級資質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可以從事生產企業授權的滅火器檢查、維修、更換滅火藥劑及回收等活動;一級資質、二級資質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可以從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活動;
(二)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可以從事區域消防安全評估、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大型活動消防安全評估、特殊消防設計方案安全評估等活動,以及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火災隱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詢活動。
第二十六條 一級資質、臨時一級資質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可以從事各類建筑的建筑消防設施的檢測、維修、保養活動。一級資質、臨時一級資質的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可以從事各種類型的消防安全評估以及咨詢活動。
二級資質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可以從事單體建筑面積四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災危險性為丙類以下的廠房和庫房的建筑消防設施的檢測、維修、保養活動。二級資質的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可以從事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評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一般火災隱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詢活動。
第二十七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工藝、流程開展檢測、維修、保養,保證經維修、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二十八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加強對所屬從業人員的管理。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所屬注冊消防工程師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五日內通過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予以備案。
第二十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設立技術負責人,對本機構的消防技術服務實施質量監督管理,對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進行技術審核。技術負責人應當具備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一級資質、二級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當具備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第三十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承接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并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
第三十一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應當由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并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進行維修、保養后,應當制作包含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稱及項目負責人、維修保養日期等信息的標識,在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滅火器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條 具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資質的施工企業為其施工項目出具的竣工驗收前的消防設施檢測意見,不得作為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的合格證明文件。
第三十三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完成之日起五日內,通過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將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目錄以及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予以備案。
第三十四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服務情況作出客觀、真實、完整記錄,按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建立消防技術服務檔案。
特殊消防設計方案安全評估檔案保管期限為長期,滅火器維修檔案保管期限為五年,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檔案保管期限為二十年。
第三十五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執業守則、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投訴電話等事項。
第三十六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收費應當遵守價格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擅自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二)出具虛假、失實文件;
(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四)泄露委托人商業秘密;
(五)指派無相應資格從業人員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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