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鐵路運輸、施工作業安全,加強養路機械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研制及新改造的養路機械(含線路質量檢測、安全防護設備及有關小型液壓機具等,以下同)在全路推廣使用前的安全審查。
第三條 報部審批的養路機械應具備下列條件:1.產品經過鐵路局(含院校)組織的技術鑒定;2.產品經過鐵道部、鐵路局主管部門人員參加的地方省組織的技術鑒定;3.在結構和性能上有重大改進的既有產品,經過鐵路局組織的技術鑒定或技術評議。
第四條 養路機械的安全使用審批工作,由鐵道部工務局組織實施。由鐵道部組織鑒定的產品,不再進行安全使用審批。
第五條 鐵路局鑒定的養路機械限于本局試用或使用時,由鐵路局比照本辦法進行安全使用審查,同時將有關資料報部備查。
第六條 養路機械報部審查時,須由產品生產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有關資料:1.產品技術鑒定證書或技術評議意見;2.進行技術鑒定或技術評議的全部技術資料和涉及行車安全的專項檢測報告;3.產品的安全操作規程;4.對審查內容的必要的說明資料等。
第七條 報部審批的養路機械范圍包括:1.道碴搗固機械:2.道碴清篩機械,3.道床整形機械;4.軌道穩定和夯實機械;5.起撥道機械(機具);6.鋼軌整修機械(含打磨、刨邊、直軌、平軌、鉆孔、鋸軌、軌縫調整和長鋼軌拉伸機等);7.軌枕抽換機及方枕器等;8,龍門鋪軌機;9.長鋼軌運輸列車及換軌車等;10.移動式鋼軌氣壓焊機;11.機動螺栓扳手;12.輕、重型軌道車及拖車(含發電軌道車和帶吊的軌道車及拖車等);13.地面式鋼軌涂油器;14.線上轍叉吊裝機械;15.鋼軌探傷儀;16.列車接近報警器及列車速度監測儀;17.其他新研制的需上道使用并涉及行車安全的機械設備。
第八條 根據不同的機械及設備,對下列內容進行全部或部分審查:1.安全設施;2.走行及下道裝置;3.對軌道電路的絕緣性能;4.人身保護措施;5.機械防卡死性能;6.機械作業狀態和下道狀態的限界;7.機械使用條件;8.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及故障緊急處理措施;9.軌行式動力機械及各種專用車輛的動力學性能;10.質量檢測、安全防護設備的安全可靠性。
第九條 審批期限為自接到審批申請及完整資料后30日內。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審批時,應及時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 對上報的養路機械的審查結果,由鐵道部工務局發文通告各有關單位。
第十一條 未經或未通過安全審查的養路機械,嚴禁在全路推廣使用。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4年5月15日起試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工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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