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廳局(公司),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各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研究所,各行業標準化業務管理機構,中國機械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速機械工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步伐,加強行業管理,現將《機械工業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認可管理辦法》、《機械工業標準文本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若干規定》和《機電產品型號管理辦法》及《機械工業主要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執行的標準目錄》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附:
機械工業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
標準認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機械工業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保證產品質量,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利益,便利產品的配套和協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械工業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是指產品依據按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不同程度地轉化為我國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組織生產并達到標準的要求。尚無對應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產品,應達到我國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機械工業主要產品應執行的標準目錄另行發布。
第三條 機械工業部對采用并達到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和我國標準要求的機械工業產品實行采用標準認可辦法。經由生產企業自愿申請,產品按本辦法確認符合規定標準,由機械工業部統一頒發產品采用標準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申請采用標準認可的機械工業產品,凡符合《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可同時申辦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由機械工業部統一受理備案,并向國家技術監督局報送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的產品及生產企業名錄,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機械工業部科技與質量監督司負責統一管理機械工業產品采用標準認可工作,其職責是:
(一) 制定產品采用標準認可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管理辦法;
(二) 審批、頒布及撤銷產品采用標準證書。
第六條 機械工業部設立產品采用標準認可辦公室(設立在中國機械工業標準化技術協作),負責辦理機械工業產品采用標準認可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一) 受理業經初審確認的機械工業產品采用標準認可申請;
(二) 辦理機械工業產品采用標準認可的復審、確認;
(三) 辦理由機械工業部頒發的產品采用標準認可證書的有關審批手續;
(四) 辦理向國家技術監督局申辦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的有關事宜;
(五) 辦理有關機械工業產品采用標準的信息統計與發布;
(六) 組織對發證后的產品進行有重點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機械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機械工業產品采用標準認可的組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 編制、下達本地區機械工業產品采用標準計劃;
(二) 受理本地區機械工業產品采用標準認可申請;
(三) 負責辦理本地區機械工業產品采用標準認可的初審、確認;
(四) 辦理本地區機械工業產品采用標準認可申請報部審批手續;
(五) 辦理有關本地區機械工業產品采用標準的信息統計與發布;
(六) 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對獲證產品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企業產品申請采用標準認可,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產品按照有關的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和我國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組織生產,并達到標準要求;
(二) 企業具備穩定地生產符合標準要求產品的工廠條件和生產能力,建立了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九條 企業具備產品采用標準認可條件后,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機械工業主管部門提出認可申請,同時繳納申請認可費并報送以下材料:
(一) 填報申請認可表一式三份(格式見附件1),同時申辦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的,應填報備案報告表一式四份(格式見附件2);
(二) 產品型號注冊證明材料;
(三) 由省(部)級以上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四) 企業質量保證能力的自我聲明或經省(部)級主管部門認可的機械出具的工廠條件檢查報告;
(五) 若產品是按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企業標準生產的,應提供由相應全國(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研究所出具的企業標準水平證明材料。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機械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產品采用標準認可表及有關附件進行初審,經初審確認符合規定要求后,報機械工業部產品采用標準認可辦公室。
第十一條 機械工業部產品采用標準認可辦公室在收到經初審確認的產品采用標準認可申請表及有關附件后,進行復審并辦理由機械工業部頒發的產品采用標準認可證書,統一發布采用標準認可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的名錄。產品采用標準認可證書上標明產品達到的我國標準和相應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編號。
第十二條 產品采用標準認可證書自頒發之日起五年有效。在有效期內,企業可在產品有包裝、標牌、標簽或產品樣本及說明書上印制采用標準證書號及所達到的有關標準的編號。
第十三條 在產品采用標準認可證書的有效期內,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機械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監督檢查,機械工業部根據需要組織重點監督檢查。經檢查,產品不符合要求者,撤銷其證書。
第十四條 申請機械工業產品采用標準認可所需的產品檢驗和工廠條件檢查證明,凡與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等級評定、質量認證、質量監督檢查等所進行的檢查、檢查標準相同者,其檢測數據在標準規定的期限內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若標準沒有規定檢測數據的有效期,則有關檢測數據一般可按在兩年內有效對待,大型復雜產品檢測數據的有效期限可延到三年。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機械工業產品采用標準認可工作的費用應按照非贏利的原則,從申請產品采用標準認可的企業收取。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機械工業部科技與質量監督司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6年7月1日起實施。
附件1:
機械工業產品采用標準認可申請表
申報單位代碼
見表
注:產品名稱、產品類別、代碼按《全國主要工農業產品目錄》的規定填寫。
附件2:
備 案 報 告 表
備案號
見表
機械工業標準文本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
先進標準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是促進機械工業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和市場競爭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加快與國際慣例接軌、振興機械工業的重要措施。為推動機械工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法》以及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和國家技術監督局國經貿(1993)532號《關于推進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若干規定》和國家技術監督局《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標準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所制定的標準,以及ISO確認并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國外先進標準是指未經ISO確認并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的標準,發達國家和國家標準、區域性組織的標準,國際上有權威的團體標準和企業(公司)標準中的先進標準。
第三條 機械工業標準文本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是指將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經過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轉化為機械化工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過程。
第四條 機械工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法律和法規,保障國家安全,防止欺騙,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條 除了氣侯、地理及基本技術等原因不能采用的以外,機械工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一般應一一對應地采用國際標準并力求等同或等效采用。
(一) 機械工業的術語、符號、單位、互換性、制圖方法等基礎標準,應力求等同或等效采用國際標準。
(二) 機械工業的通用試驗、檢驗方法標準和產品試驗、檢驗方法標準,均應力求等同或等效采用國際標準。若機械工業現行的試驗方法和檢驗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優于國際標準,則應提出修訂相應國際標準的提案,以促進與國際標準間的相互協調。
(三) 對國際標準中有關機械工業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標準,應優先研究,力求等同或等效采用。
(四) 涉及產品性能、質量的標準,一般應與國際標準相協調一致。若機械工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低于國際標準規定,應力求等同或等效采用國際標準;若機械工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高于國際標準規定,一般應向國際標準靠攏,以避免差異,但對涉及氣候、地理條件等方面的要求,應力足于滿足國內用戶和消費者的需求。
(五) 涉及產品參數和尺寸結構的標準,一般應積極采用國際標準,以利于減少產品參數、尺寸結構的差異。經過對有關費用和效益全面研究,確實不可避免要保留與國際標準規定有差異的產品時,方可作為例外對待。
第六條 對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尚未采用的國際標準,企業應根據需要按照本規定第四、五條的要求研究確定直接采用的對策并相應地轉化為本企業標準使用。
第七條 采用國外先進標準一般應遵循一一對應采用原則并應逐項研究對策。為此,要重點研究有關項目是否符合我國發展需要,符合技術發展方向和不影響國際經濟貿易和技術交流,在有技術經濟論據的情況下做出采用程度及處理有關問題的決策。
第八條 機械工業標準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和表示方法應按國家技術監督局《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機械工業標準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編寫方法應符合GB/T1.1的規定。
第十條 本規定由機械工業部科技與質量監督司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實施。
附件1:
1989年出版的《國際標準題內關鍵詞索引》(KWICINDEX)中列入的其他國際組織
國際計量局(BIPM)
國際人造纖維標準化局(BISFA)
食品法典委員會(CAC)
關銳合作理事會(CCC/CCD)
國際無線電咨詢委員會(CCIR)
國際電報電話咨詢委員會(CCITT)
國際電氣設備合格認證委員會(CEE)
國際照明委員會(CIE)
國際無線電干擾特別委員會(CISPR)
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AIEA)
國際民航組織(ICAO/OACI)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
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ICRP/CIPR)
國際輻射單位和測量委員會(ICRU)
國際制酷業聯合會(IDF/FIL)
國際圖書館協會與學會聯合會(IFLA)
國際制冷學會(IIR/FIL)
國際勞工組織(ILO/OIT)
國際海事組織(IMO/OMI)
國際橄攬油理事會(IOOC/COI)
國際獸疫防治局(OIE)
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
國際葡萄與葡萄酒局(IWO/OIV)
國際鐵路聯盟(UIC)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
世界衛生組織(WHO/OMS)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OMPI)
附件2:
未列入《國際標準題內關鍵索引》
(KWICINDEX)的國際組織
國際電信聯盟(ITU)
萬國郵政聯盟(UPU)
聯合國糧農組織(UNFAO)
國際羊毛局(IWS)
國際焊接學會(IIW)
國際棉花咨詢委員會(ICAC)
國際電影技術協會聯合會(UNIATEC)
國際種子檢驗協會(ISTA)
國際半導體設備和材料組織(SEMI)
區域性組織,如:
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
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CENELEC)
歐洲廣播聯盟(EBU)
亞洲大洋州開放系統互連研討會(AOW)
亞洲電子數據交換理事會(SAEB)
世界技術經濟發達國家的國家標準,如:
美國國家標準(ANSI)
德國國家標準(DIN)
英國國家標準(BS)
日本工業標準(JIS)
法國國家標準(NF)
俄羅斯國家標準(OCTP)
瑞士國家標準(SNV)
瑞典國家標準(SIS)
意大利國家標準(UNI)
國際上有權威的團體標準,如:
美國材料與試驗協會標準(SATM)
美國石油學會標準(API)
英國石油學會標準(IP)
美國軍用標準(MIL)
美國保險商試驗所安全標準(UL)
美國電氣制造商協會標準(NEMA)
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標準(ASME)
美國電景電視工程師協會標準(SMPTE)
美國勞氏船級社《船舶入級規范和條例》(LR)
機電產品型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改進并完善機電產品型號的行業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電產品型號是識別和選擇機電產品品種與規格的基本標識。推進機電產品型號的標準化,對機電產品的生產使用、配套協作和維修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是維護產供需各方利益的基礎性措施。
第三條 凡正式生產的新設計開發的機電產品以及改進設計后需變更型號的機電產品,除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以及一次性產品和特殊專用產品外,一般應按本辦法實行產品型號注冊。
第四條 機電產品型號注冊一般應以規定產品型號編制方法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作為依據。必要時,產品型號內可增加區別不同制造企業的標識。
第五條 機械工業制造企業,機電產品使用、采購、銷售與配套協作企業及工程建設和設計單位在擬定產品購銷合同、訂貨協議、交貨條件和配套協作條件等經濟技術活動中,應采用產品型號注冊的機電產品,以確保工程質量使用需要和配套要求。
第六條 機械工業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業技術歸口研究所承擔歸口專業產品型號的注冊管理業務,其主要職能如下:
(一) 制訂歸口專業產品型號編制方法標準,并根據技術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二) 受理歸口專業產品型號的注冊申請并辦理審核、登記和發布;
(三) 根據需要,編制有關產品型號的目錄,樣本和統計信息;
(四) 為企業提供有關產品型號編制的技術培訓與咨詢服務;
(五) 與相關行業協調有關產品型號工作。
第七條 在新產品方案確定、產品設計完成后,企業通常即可申請產品型號注冊。企業根據情況,也可在產品試制完成并通過技術鑒定后申請產品注冊。
第八條 企業申請產品型號注冊,應填寫產品型號申請表一式二份,加蓋公章,連同下列文件資料各一份送注冊管理機構。若按產品系列申請產品型號注冊,則應選取有代表性的若干個品種,提供文件資料。
(一) 產品技術鑒定書和產品型式試驗報告(在產品鑒定后送);
(二) 產品外形圖,或結構圖,或產品外形照片,或樣品;
(三) 如系新發展的系列產品,可附新系列產品的品種規格參數表或相應技術文件。
第九條 產品型號申請表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企業申請注冊(建議)的產品型號;產品通過技術鑒定的日期;產品的主要技術數據,包括基本性能參數,基本工作原理和結構,外形尺寸,連接安裝尺寸;電工與儀表類產品還應列出產品的工作環境條件,接線圖或原理框圖;儀表類產品還應列出測量范圍,準確度。
第十條 注冊管理機構在收到產品型號申請表后,一般應在不超過半個月的期限內完成審核,并填發產品型號注冊證書,送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 注冊管理機構對申請單位注冊的產品型號負責有管理與維護的責任,對收到的產品型號申請表及有關文件資料應妥善保管,有關數據不得任意擴散,切實維護申請單位應有的權益。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應按照產品型號注冊證書確定的產品型號制作產品標牌、圖樣和技術文件。如申請單位對注冊管理機構填發證書中的產品型號有異議或疑問時,應盡快與注冊單位聯系解決。注冊單位對申請單位提出的異議或問題,應充分研究,慎重作出處理,正式復告申請單位并抄送機械工業部標準化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當產品轉廠生產涉及產品型號的使用問題,應由有關企業與原申請企業協商后辦理注冊。
第十四條 技術引進產品和三資企業在我國境內生產并銷售的機電產品,一般應按我國標準確定型號并申請注冊。
第十五條 申請產品型號注冊的企業,應向注冊管理機構交產品型號注冊管理與技術服務費,用于注冊管理機構從事產品型號的業務管理工作,包括審核費,工本費,宣傳費,郵費等。
第十六條 各專業使用的產品型號申請表和注冊證書的具體格式及產品型號注冊工作實施細節,由相應專業的注冊管理機械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并結合專業特點擬定并報送機械工業部標準化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各注冊管理機構應在本專業的有關刊物和情報信息資料上報導已注冊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并加強產品型號的宣傳工作。
第十八條 機械工業部科技與質量監督司及其指定的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負責各專業產品型號注冊管理機構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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