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5-10-13
【實施日期】2005-12-01
第一條 為加強對冶金專業工程設計人員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從事冶金專業工程(包括金屬冶煉、金屬材料、焦化和耐火材料等)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英文名稱為:Registered Metallurgical Exploration & Design Engineer。
第五條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制度工作,并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兩部分組成。
第七條 建設部組織成立冶金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擬定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試大綱和試題,建立并管理考試試題庫,組織評閱卷工作,提出評分標準和合格標準建議。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組織專家審定考試大綱、試題、評分標準與合格標準。
第八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 資格考試合格者,由人事部、建設部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十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收回資格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方可以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十二條 建設部為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注冊審批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注冊的審查機構。
第十三條 取得資格證書并申請注冊的人員,應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并通過聘用單位向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申報材料的審查工作,并將申報材料和審查意見報建設部審批。
建設部自受理申報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決定。對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建設部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決定送達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核發統一制作和用印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在有效期限內是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條 初始注冊者,可自取得資格證書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注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注冊申請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請注冊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準予延續注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三)達到注冊期內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并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在原注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三)工作調動證明或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的證明、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
(四)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七)注冊失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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