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告。相應安全監管部門依據評審結果(安全標準化企業備案表見附表二)予以公告。
一級企業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告,二級企業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部門)公告,三級企業由市(地)級安全監管部門公告。
(五)證書、牌匾頒發。冶金企業安全標準化等級證書(以下簡稱等級證書)、牌匾由有關安全生產協會頒發。
第七條 等級證書和牌匾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一級企業、二級企業和三級企業相應發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兩人或累計兩人以上、較大或累計三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由頒發等級證書和牌匾的有關安全生產協會收回,并在媒體上公布。
第八條 等級證書和牌匾被收回的企業,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方可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進行申請工作。
第九條 等級證書和牌匾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
第十條 負責企業安全標準化等級公告的安全監管部門,適情況對所公告的冶金企業進行抽查,并對抽查結果予以通報。
附表一:冶金企業安全標準化申請表
附表二:冶金企業安全標準化評審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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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礦尾礦利用率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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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業安全標準化考評辦法(試行)
關于γ射線探傷裝置的輻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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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結球團安全規程【作廢】